绍学院发〔2016〕144号
为推进内部审计整改意见的落实,健全完善审计整改的长效机制,提高内部审计工作实效,根据《绍兴文理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绍学院〔2016〕14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内部审计意见整改落实,是指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处理意见和建议予以纠正、采纳的工作过程和结果。内部审计意见整改落实工作的责任主体是被审计单位。
第二条 审计处在出具审计报告前,要认真听取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切实提高审计意见和建议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建设性作用。
第三条 审计处与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组织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人事处、计划财务处、资产与设备处等部门建立内部审计意见整改落实工作协调监督机制。对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并报组织部备案;对被审计单位追缴违纪款项、调整账务的,提请计划财务处协助办理;对被审计单位隐匿、毁损、转移、违规处置国有资产的,提请资产与设备处协助办理。
第四条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处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建议函、审计整改函及管理建议书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审计处提交内部审计意见整改落实情况工作报告。内部审计意见整改落实报告包括审计建议和意见的采纳情况、对存在问题原因的分析以及采取的改进措施等。
第五条 被审计单位在审计意见整改落实过程中,如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由审计处发出通知书,提请其他部门处理。
第六条 审计处负责内部审计意见整改落实的跟踪审计工作,重点审计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建议和意见情况、要求自查自纠情况等。
第七条 对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内部审计意见整改落实报告、经跟踪审计发现未落实内部审计意见整改要求,又未提交任何书面说明的,由审计处提出建议,报请学校对被审计单位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八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经2016年第9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绍兴文理学院关于加强内部审计意见整改落实的实施办法(试行)》(绍学院发〔2014〕53号)同时废止。
绍兴文理学院
2016年7月14日
绍兴文理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6
年7
月15
日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