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处
      财务审计类

      浙江嵊州市审计局查处某乡党政办主任贪污公款始末


      2014-06-25  点击:[]

      2006年6月14日,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这是嵊州市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取得的又一个重大成果。

      调整方案、确定重点

      2005年11月,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嵊州市审计局对某乡领导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经审前调查发现,该乡作为山区小乡,乡财政总收入每年也不过200多万元,乡属水电站电费收入是其预算外资金的重要来源之一,乡政府对水电站,实行单独建账核算、发电量与个人收入挂钩的管理体制,财会人员也由乡政府工作人员兼任。根据审前调查掌握的情况,把乡属电站作为经济责任审计的延伸审计单位。审计组在实施审计之初,发现电站4年多来未建会计分类账核算,现金、银行、业务经办、票据、财产均由出纳1人管理,而且从2001年起先后有3位政府工作人员担任过电站出纳工作,内部控制制度相当薄弱,财务管理很不规范,情况相当复杂。审计人员感到问题重大,以审计职业的敏锐感,及时调整审计部署,把审计重点放在了电站账的收支上。

      分头实施、发现疑点

      针对乡属电站4年多时间未建会计账目核算的情况,审计组要求该乡提供2001年1月至审计日银行对帐资料和银行支票及出纳交接等资料,乡财会人员以“与银行关系不好,银行不肯提供对账资料”“出纳人员外出”等理由加以解释,拖延提供资料,审计组及时将这种现象向乡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进行了通报,并且在通报了解过程中,获知了乡党政办副主任沈某(原电站出纳)担任乡财政出纳期间,曾出现过的一件尴尬的事:在取得村收到5万元专项补助资金票据时,以乡财政暂时没钱支付的理由,只支付了其中的一小部分,而几个月后,村向乡结算余款时,沈某以村收款票据在他手中,补助资金当时已全部付清来解释,后经乡领导多次做思想工作后,才以“想起来当时只付5000元”的解释,支付了余款,平息了这个风波,乡政府也以这事为由,调换了乡财政的出纳人员。乡领导的陈述也许是一个闲聊,但给审计组人员的心中却留下了一个个深深的问号:一个参加工作没几年的年青人,凭空多出了几万元钱,他会真的算不清楚吗?接受过高等教育的他,记忆力也真有这么的差?会不会是沈某把钱看得太重的原因?针对这些问题和疑问,联系这次迟迟未提供乡电站账的问题,审计组怀疑沈某是不是也有其他难言之隐和“猫腻”?因此审计组采取了紧急措施:一是与银行取得了联系,获取了该乡电站从2001年1月起所有的银行对帐单,取得了第一手资料,掌握了资金脉络;二是突击盘点现金,控制了现金闸门,防止现金流动;三是向乡党政主要领导通报目前电站情况,要求全力配合审计工作。由于审计组措施得力和乡政府的配合,财务人员终于提供了电站出纳交接、银行支票、发票等资料。

      在收集电站会计资料后,审计组迅速转入查阅取证工作,分头进行:

      第一、由一名审计员进行理账清账,对从2001年1月起的原始发票、银行存取凭证等资料整理为记账凭证、出纳账、总账和明细账,理出电站财务收支、结余的总体面貌和货币资金流量及结存情况。经对电站收支业务的清理,沈某在担任电站出纳期间,前任出纳移交银行存款9571.66元,现金8607.86元,期间电站收入合计669245.89元,支出合计550433.48元,移交下任出纳银行存款64992.21元,现金31999.72元,沈某任职期间短少公款40000元。

      第二、由一名审计员核对银行进出资金。经对银行对帐单的存取款业务与银行支票存根联的逐一核对,发现2001年9月21日,银行支票存根联反映向银行取款30000元,而银行对帐单当日反映的资金支出是70000元,虽然当事人解释是银行自动扣除了电站的贷款及贷款利息,却又提供不出银行的扣款凭证。而审计查出短少公款问题的日期是在星期五。因此审计组不动声色地把有关证据复印后带回了审计局,将有关情况向局领导进行了汇报,并研究确定了下步工作方案。

      接下去的二天休息日,沈某终于坐不住了,从多渠道反映,沈某利用各种关系,又是打听审计组工作动向,又是托人向审计组说情,要求审计组成员“点到为止”,种种迹象表明,沈某存在重大经济问题的嫌疑。

      调查取证、真相大白

      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组在星期一一上班就与银行取得了联系,在银行的支持下,在第一时间通知电站设立账户的分理处,将该电站2001年9月21日发生的银行取款的全部资料送到了市支行,经与乡政府提供的电站银行现金支票存根的核对,发现银行入账的现金支票的取款金额是70000元,而该天同一号码的现金支票存根联只填写支取现金30000元。

      在取得充分的书面证据后,审计组找到了沈某,与他进行了正面的接触和询问,在确凿证据面前,沈某承认:2001年9月21日填制的现金支票和现金支票存根由其本人亲自填写,向银行支取70000元现金也是由其本人领取,其中30000元作为电站费用,40000元由其借给朋友,其朋友归还40000元借款后,未转入电站账户,在发现办理出纳移交工作时,会计还未建立电站账,仅需对银行存款账进行移交的情况后,利用电站财务管理上的漏洞,将这40000元公款据为已有。同时沈某也佩服审计组的“兵贵神速”,因为那个星期一上午,沈某不到九点就到了银行分理处,要求分理处的朋友想法帮他掩盖贪污公款的事实,但等他到银行分理处时,有关原始资料已由分理处派专人送到了市支行,沈某的企图终于成了泡影。

      经过审计组的内查外调,沈某利用乡电站财务管理上的漏洞,贪污公款40000元的事实终于水落石出、真相大白。经审计局审计会议决定,将该案移送有关部门作进一步查处。


      上一条:私设“小金库”,销毁会计资料
      下一条:从两个案例看注册会计师的刑事责任


      返回

版权所有:绍兴文理学院审计处 | 地址:绍兴市环城西路508号 | 邮编:31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