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是一项运用国家基本建设、财经法规政策进行监督、检查基建资金使用、管理的合规性、真实性与效益性的工作。为了使学校基建、维修、大型改造及绿化工程等竣工决算审计工作更趋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签订的承包、发包合同必须明确企业资质、工程类别及取费标准。
二、工程管理部门及人员在提交工程决算书时,须同时提交施工竣工图纸、招投标书、施工合同、设计变更联系单及与审计有关的资料。
三、涉及建筑定额、费率等政策性调整,应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施工单位在出具此类调整凭证的同时,还须提交工程施工日志及相关验收记录等资料。
四、对材料价差的计补,须界定供料数量及时间,有价材料原则上按定额单价与市内市场信息价格之差计算;无价材料,承包方须在购置前,提交购料清单(数量、单价、供料地点等)报经我方审批签证后,方可购取。
五、关审资料提交监察审计处后,另行补办的签证,一律视作无效凭证。
六、隐蔽工程竣工决算审计须提供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的降蔽工程验收单、基础竣工图。委托监理的工程变更,由驻工地监理代表签字后生效。
七、甲方提供的材料须按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核定并明确退款价格。
八、送审合同的签章、署名必须齐全。合同中应明确施工时所用水电费的计缴办法、工程质量、工期提前或延误的奖惩办法等。
九、一次性包死的工程预算等,须由监察审计处参加核定,并在合同中加以明确,否则不予确认。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