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处
      内部规定

      绍兴文理学院工程项目结算审核外送管理办法(试行)


      2015-09-25  点击:[]

      绍学院审〔2015〕7号

      为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工程项目结算审核外送行为,根据《绍兴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若干意见》(绍市审〔2014〕36号)、绍兴市财政局《2013、2014年度财政委托审核社会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考核结果通报》(绍市财审核一字〔2015〕07号)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核的有关规定,按照学校《绍兴文理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的暂行办法》、《绍兴文理学院基建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操作办法(试行)》文件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校工程审计的范围

      学校审计处负责全校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工程审计具体范围为:

      1. 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维修、绿化、零建、大型改造等零星工程项目;

      2. 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基建工程项目;

      3.学校基本建设工程的全过程造价咨询项目实施跟踪审计管理;

      4. 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送审(绍兴市财政局投资中心)、联系、协调与结算工作。

      二、委托中介机构的确定

      工程项目结算原则上由学校审计处自行审核。如遇自审工程项目任务重、时间紧等原因,确需外送审核的,需经审计处处务会议同意后,送学校确定的中介服务机构审计。

      学校从绍兴市审计局、绍兴市财政局招标确定的中介服务机构中选取双方评价都在前5名的单位,在考虑以往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质量与服务协议的基础上,再确定4家中介服务机构(附件一)。

      三、委托送审程序与办法

      学校选定工程结算审核中介服务机构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1.不送负责编制工程项目预算的中介服务机构;

      2.优先送审核费用优惠大的中介服务机构;

      3.确定时考虑当年度中介服务机构服务次数的平衡;

      4.由于中介服务机构方面的原因不能接受送审,或者是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存在问题的,在考虑前三条的基础上,从学校确定的其他中介服务机构中选定。

      四、委托中介机构的管理

      学校审计处对委托中介实施管理,建立质量考评机制:

      1.签订协议。选定中介机构后,学校将与各中介机构签订2015-2016年度审核质量承诺书(附件二)和工程项目审计廉政协议(附件三);

      2.考核评定。年底审计处将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对中介机构进行考核,并填写考核表(附件四),视情况实行淘汰机制;

      3.实时监督。在委托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审计处须协调各方关系,监督审计质量,确保审计结果真实、客观、公正。

      本办法经2015年7月17日绍兴文理学院审计工作联席(扩大)会议审议通过,即日起开始试行,试行期一年。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绍兴文理学院审计处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工程项目 结算审核 外送 管理办法

      抄 报:校党政领导、各相关学院、部门、直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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