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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11  点击:[]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

      11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已经审计署审计长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31日起施行。

       

                               审 计 长 胡泽君 

                              2018年1月12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以及审计机关对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 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六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在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在企业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总审计师协助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单位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九条 单位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预算。

      第十一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予以表彰。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和程序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四)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七)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九)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十)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一)对本单位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二)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四条 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十五条 下属单位、分支机构较多或者实行系统垂直管理的单位,其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全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系统内各单位的内部审计结果和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单位应当将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计报告、整改情况以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资料报送同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的实施程序,应当依照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参照执行国家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四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机构。

      第十九条 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特别是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三级以下单位审计中,应当有效利用内部审计力量和成果。对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五章 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明确内部职能机构和专职人员,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起草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法规草案;

      (二)制定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和规划;

      (三)推动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四)指导内部审计统筹安排审计计划,突出审计重点;

      (五)监督内部审计职责履行情况,检查内部审计业务质量;

      (六)指导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开展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可以通过业务培训、交流研讨等方式,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单位报送的备案资料进行分析,将其作为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可以采取日常监督、结合审计项目监督、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单位的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情况等进行指导和监督。

      对内部审计制度建设和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存在问题的,审计机关应当督促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及时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情节严重的,应当通报批评并视情况抄送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内部审计自律组织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推动内部审计自律组织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必要时,可以向内部审计自律组织购买服务。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

      第三十二条 不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831日起施行。审计署于200334日发布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03年审计署第4号令)同时废止。

       

       

       

       

       

       

       

       

       

       

       

       

       

       

       

       

      审计署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业务指导

      和监督的意见

      审法发〔2018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派出审计局、各特派员办事处、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促进提高内部审计质量和水平,有效防范风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的若干意见》以及《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现就切实加强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以下统称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内部审计指导监督工作的重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审计工作,要求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建立健全与审计全覆盖相适应的工作机制,统筹整合审计资源,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从总体上看,各级审计机关能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推动内部审计较好地发挥了在促进所在单位规范管理、完善内控机制、防范风险和提质增效等方面的作用,为实现审计全覆盖创造了有利条件。但仍有一些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工作重视不够、指导监督不到位,一些部门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发展不平衡,有的还缺乏制度保障,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也不到位等,未能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

      各级审计机关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对强化单位内部管理、统筹整合审计资源、增强审计监督整体效能、推进审计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指导监督制度,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工作重点,创新方式方法,强化内部审计在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推动相关部门、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确定的战略部署,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扎实推进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各项工作任务。

      二、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指导监督的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指导和监督工作长效机制。审计机关要健全工作责任机制,明确负责指导和监督工作的职能部门和业务部门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将对内部审计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纳入年度工作内容,与审计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要加强制度建设,制定完善对内部审计业务指导和监督的制度措施。要加强监督检查,坚持问题导向,加大对内部审计工作情况的检查力度,完善检查反馈、情况通报、整改回访等工作机制。上级审计机关要将对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纳入对下级审计机关的考核内容。

      (二)建立健全内部审计资料备案及成果运用机制。审计机关要建立健全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审计整改情况、工作总结以及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资料向同级审计机关备案机制。审计机关要加大对备案材料的研究和分析力度,将其作为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参考依据。审计机关要重视内部审计成果运用,审计中涉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三级以下单位时,可以在评估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的基础上,积极有效利用内部审计成果。对内部审计已经发现并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对纠正不及时不到位的问题应当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

      (三)建立健全与主管部门的协作机制。审计机关要注重发挥主管部门的作用,加强工作联系,根据行业属性、业务特点、资金规模等因素,会同制定行业性内部审计指导意见、内部审计工作指引等,协调开展对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分类指导,及时通报监督检查结果,形成监督合力。

      三、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

      (一)加强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机制的指导。推动被审计单位进一步理顺内部审计管理体制,建立被审计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机制,加快建立国有企业总审计师制度,完善审计质量控制、内部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制度。推动被审计单位建立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机制,在监督信息共享、监督成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方面形成监督合力。推动被审计单位建立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长效机制,健全整改报告机制,落实整改主体责任。

      (二)加强对内部审计计划安排和审计重点的指导。指导被审计单位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围绕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打好“三大攻坚战”等重大任务落实,科学安排内部审计计划,在审计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基础上,加大对内部管理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力度。要引导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审计重点,关注重大改革任务推进、重大政策落实、资金分配和使用、工程建设招投标和物资采购、土地流转和开发利用、金融资源配置和金融创新、国有资本运营和国有资产处置、生态环境保护、民生保障和改善、国家经济安全等重点领域,紧盯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的部门和岗位,及时发现权力运行中存在的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违纪违法、重大履职不到位、重大损失浪费、重大环境污染和资源毁损、重大风险隐患等问题。

      (三)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指导。采取现场指导、业务交流等方式,分层分类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搭建交流推广平台,围绕当前审计工作的重点、难点,注重发现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特点、亮点,做好内部审计经验推广工作。积极推广大数据审计工作模式等先进审计技术方法,推动提高内部审计人员运用信息化技术查核问题、评价判断和分析问题的能力,促进提高内部审计工作效率和质量。按照规定加强对内部审计协会的政策和业务指导,推动做好内部审计人员业务咨询、学术研讨、经验交流、评优表彰等工作。

      四、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加强日常监督。审计机关要加强对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监督,及时掌握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情况,通过经验交流、座谈研讨、现场调研等方式,总结推广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经验和做法。督促被审计单位认真整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积极为内部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二)结合实施审计项目开展监督。审计机关实施审计项目时,要将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以及质量效果等内容,纳入审计监督评价的范围。特别是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将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履职的内容进行评价,促进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管理,防范风险,提质增效,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

      (三)开展专项检查。审计机关可以采取组织自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等方式,围绕内部审计制度建设与执行,聚焦内部审计项目的计划、实施、报告、整改等环节,组织开展对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情况的专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督促被审计单位及时整改,积极推动被审计单位规范内部审计行为,强化内部审计质量控制,防范内部审计风险,切实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

      审计署

                                    2018年1月12

      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

      业务指导和监督意见(试行)的通知

      浙审科〔201861

       

      各市、县(市、区)审计局,省厅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业务指导和监督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审计厅

                                   2018年5月7

       

      浙江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业务指导

      和监督的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以下简称《规定》)及《审计署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业务指导和监督的意见》(审法发〔20182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促进提高我省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有效防范风险,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以下统称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内部审计指导监督工作的重要性

      指导和监督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是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的职责与权力。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审计工作,要求改革审计管理体制、完善审计制度,建立健全与审计全覆盖相适应的工作机制,统筹整合审计资源,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从总体上看,全省各级审计机关重视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监督,多举措、多途径推进内部审计工作科学发展。但仍然存在部分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指导监督不到位、成效不明显,内部审计工作发展不平衡,一些单位内部审计制度与机构建设不全、业务质量不高等问题,内部审计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

      全省各级审计机关要切实提高站位,充分认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和监督的重要意义,按照各级党委政府的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指导监督制度,找思路、寻对策,切实加大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要着眼于推动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升公共部门管理效能、推动高质量发展,深刻认识内部审计工作在促进被审计单位规范管理、完善内控机制、防范风险和提质增效中的基础性、源头性自我监管作用;要着眼于推进审计全覆盖,打造“大审计监督体系”,深刻认识内部审计在加强权力制约、构筑惩防体系、减少监督盲区等方面的增强监督合力作用;要着眼于提升审计总体能力、质量、效率、效果,深刻认识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协同发展的重要意义。

      二、明确内部审计指导监督的目标与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提高认识,站在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高度,对标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的指示精神及《规定》和《意见》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制度与机构建设,明确定位,提升价值,强化内部审计在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推动相关部门、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确定的战略部署,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扎实推进“两个高水平”建设各项工作任务。

      (一)坚持问题导向,规范内部审计工作。着眼于推动解决制约内部审计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督促引导被审计单位按要求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推进落实内部审计“一把手”分管机制,逐步建立内部审计工作全覆盖机制。

      (二)坚持突出重点,创新指导监督方式。着眼于提高内部审计工作有效性,通过现场指导、经验交流、业务培训、制订操作规程等方式,引导被审计单位进一步明确定位、突出重点。督促行业和系统管理部门切实履行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推进职能。

      (三)坚持统筹整合,增强监督整体效能。着眼于推进审计全覆盖,完善与审计全覆盖相适应的工作机制,加强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协同,打造“大审计监督体系”,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加强权力制约、构筑惩防体系、减少监督盲区等方面的作用。

      (四)坚持分类指导,推进协调有序发展。着眼于推动各行业、各领域、各层次内部审计工作协调发展,坚持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合理规划不同时期、不同类别单位的指导监督重点,逐步推进,确保指导监督的针对性、有效性。

      三、突出内部审计指导监督的重点

      (一)进一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范性的指导监督。

      推动被审计单位贯彻落实《规定》《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要求,保障内部审计工作有效开展。

      ——督促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指导监督被审计单位根据单位规模大小、业务性质及治理需求等情况,进一步明确内部审计的组织架构、职能定位、审计内容、审计权限;规范和完善审计质量控制、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制度;保证必要的人员配备,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与工作条件;推进内部审计工作与财务工作职责分离,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

      ——督促被审计单位完善内部审计工作领导机制。指导监督被审计单位建立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机制,直接分管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重要事项的管理。建立内部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与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在监督信息共享、监督成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方面形成监督合力。

      ——督促被审计单位建立内部审计工作全覆盖机制。指导监督被审计单位建立有重点、有步骤、有深度、有成效的内部审计全覆盖机制。按照党政同责、同责同审总体要求,减少审计监督盲区,做到应审尽审、凡审必严、严肃问责。坚持问题导向,合理确定审计频次,加大对风险大、问题多、反映大,以及重要单位、重要岗位、重要资金、重大事项、重大风险等的审计力度和频次。

      ——督促强化重要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建设。指导监督资金量大、下属单位多的单位,以及具有行业和系统管理指导职能的部门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机构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单独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明确由非财务部门承担内部审计职责,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规范、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有效性的指导帮助。

      ——指导被审计单位树立科学审计理念,明确职能定位。引导被审计单位进一步转变审计理念、明确职能定位,提升审计价值,以“治理、控制、风险”为着力点,既敢于揭示问题,又善于从体制、机制、制度层面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切实履行监督、评价和建议的职能,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纠错防弊、推动提质增效、保障科学决策和对权力制约等作用,为完善领导决策、落实主体责任把好前沿关,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

      ——指导被审计单位统筹安排审计计划,突出审计重点。引导被审计单位科学安排内部审计计划,突出审计重点,加大审计力度,及时揭露隐患、提示风险。重点关注重大改革任务推进、重大政策落实、资金分配和使用、工程建设招投标和物资采购、土地流转和开发利用、金融资源配置和金融创新、国有资本运营和国有资产处置、生态环境保护、民生保障和改善、国家经济安全等重点领域,紧盯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的部门和岗位,及时发现权力运行中存在的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违纪违法、重大履职不到位、重大损失浪费、重大环境污染和资源毁损、重大风险隐患等问题。

      ——推动被审计单位创新审计管理机制。完善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机制,创新审计方式方法,推进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推广大数据审计工作模式等先进审计技术方法的应用,创新审计实施模式,推进非现场审计与现场审计有机结合,促进提高内部审计工作效率和质量;建立内部审计资源整合机制,充分利用单位内部业务资源和相关领域专家参与内部审计;建立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管理机制,加强对外包业务的过程控制和后续评价,提高外包业务审计质量。

      ——推动被审计单位完善内部审计成果运用机制。推动被审计单位建立审计整改问责长效机制,落实整改主体责任,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健全整改报告机制、督查回访机制、自查自纠机制;推动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以点促面机制,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推动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审计结果运用机制,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归入被审计内管干部本人档案。

      (三)进一步推动行业和系统管理部门履行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督促职能。指导建立加强行业或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长效机制,加强日常管理、指导和考核,履行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推进职责。推动行业和系统管理部门通过定期开展调研检查,组织培训交流,整合资源开展同步审计等方式,提高行业或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整体水平;通过督促、协助系统内单位落实审计整改责任,及时进行审计整改。

      (四)进一步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指导。采取现场指导、业务培训、宣传交流、以审代训等方式,分层分类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指导,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理论水平、业务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加强现场指导,传授国家审计经验,帮助内部审计理清思路、规范提高;加强宣传交流,围绕当前审计工作的重点、难点,挖掘推广内部审计特点、亮点,特别是在转变审计理念、改进管理机制、创新审计方式方法、拓展审计领域等方面的经验做法,实现经验共享、互学互鉴、共同进步;加强业务培训,积极开展需求调研,科学制定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培训内容,丰富培训形式,满足不同层次内部审计人员的知识需求;加强以审代训,通过借调内部审计人员参与国家审计、组织同步审计等方式,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实战能力与业务水平。

      (五)进一步加强对内部审计协会的指导监督。加大政策和业务指导力度,督促内部审计协会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以及章程规定开展工作;推动内部审计协会提高站位,主动将协会工作摆进新时代新形势,融入审计事业发展大局,服务审计中心工作,着眼会员需求,找准工作着力点,提高协会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推动内部审计协会加强自身建设,持续推进管理机制创新,激发内在活力和发展潜力。

      四、创新内部审计指导监督机制

      (一)建立健全指导监督工作长效机制。

      ——建立健全完善的工作责任机制。明确负责指导和监督工作的职能部门和业务部门职责,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将对内部审计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纳入年度工作内容,与审计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层层落实责任;完善考核机制,将对内部审计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纳入对各部门、下级审计机关的考核内容,特别是将推进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协同发展,作为对下级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指导监督工作的重点考核内容;规范指导监督工作,明确对内部审计业务指导和监督的目标、重点与方式;加强监督检查,坚持问题导向,加大对内部审计工作情况的检查力度,健全完善检查反馈、情况通报、整改回访等工作机制。

      ——建立精准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采取日常监督、结合实施审计项目开展监督、专项检查等方式,督促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加强日常监督,负责指导监督工作的职能部门通过日常专题调研、资料报送、工作对接等方式,及时掌握各行业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情况;业务部门通过加强与对口审计监督对象工作联系、内审信息沟通、政策咨询和业务指导等工作,及时掌握对口行业内部审计工作动态,促进被审计单位认真整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为内部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结合审计项目开展监督,业务部门在实施审计项目时,将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以及质量效果等内容,纳入审计监督评价的范围,特别是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时,将其作为领导干部履职的重要内容进行评价。加强专项检查,职能部门可以采取组织自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等方式,围绕内部审计制度建设与执行,聚焦内部审计项目的计划、实施、报告、整改等环节,组织开展对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情况的专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督促被审计单位及时整改。

      ——创新灵活多样的指导帮助机制。采取座谈研讨、走访调研、制定操作规程、发布项目建议条目等方式,及时掌握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合理规划不同时期、不同类别单位的指导帮助重点,分层分类加强指导。加强调查研究,针对内部审计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经验,及时研究总结,提出进一步推动内部审计工作发展的建设性建议;分行业制定操作规程、实务指南,指引行业内部审计工作开展,切实提升行业整体水平;发布内部审计项目建议条目,指导内部审计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二)探索建立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协同机制。

      ——创新推进以“风险清单督导”为重点的协同机制建设。根据实际需要,继续探索开展组织审计、联合审计等协同方式,进行深入总结、持续优化,同时,加大创新力度,积极推进“风险清单督导”协同方式,按行业或分领域梳理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动态编制“风险清单”,督促指导被审计单位按清单内容加强自我监管,明确将清单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紧密挂钩,对不按要求开展内部审计,或效果不明显的单位进行通报,并责令整改,起到“以点促面”及预警预防的效果。

      ——建立健全内部审计资料备案与成果利用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应定期将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审计整改情况、工作总结以及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根据清单开展审计项目情况和结果等资料向同级审计机关备案。要加大对备案材料的研究和分析力度,将其作为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完善“风险清单”和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考评等的参考依据。重视内部审计成果运用,审计中涉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三级以下单位时,可以在评估其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的基础上,积极有效利用内部审计成果,对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对纠正不及时不到位的问题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加强与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协作,共同督促审计结果的整改落实,提高审计执法效果。

      ——健全与主管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注重发挥主管部门的作用,加强工作联系,根据行业属性、业务特点、资金规模等因素,会同制定行业性内部审计指导意见、内部审计工作指引、风险清单等,协调开展对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分类指导,及时通报年度审计计划、监督检查结果,形成监督合力。

      (三)切实发挥内部审计协会职能作用。内部审计协会发挥好“服务、管理、宣传、交流”的基本职责。加强分类指导,分行业开展调研,明确各行业、各层次指导和发展重点,有序推进内部审计工作协调发展;加强典型引路,积极开展实务交流、评优创先、培训教育、经验宣传等活动,引导内部审计加强规范化建设和能力建设,促进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加强人才管理,完善对内部审计专业人才的发现、培养、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专业人才的职业引领作用;加强沟通协调,在推进国家审计、内部审计业务融合、构建“大审计”格局中,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

       

       

      浙江省审计厅办公室

      201857印发

       

       

       

       

       

       

       

       

       

       

       

       

       

       

       

       

      浙江省教育系统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

      浙教审201845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强化审计整改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提升审计整改工作质量和效果,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浙江省审计整改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浙江省教育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计整改工作,是指接受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审计的被审计单位和高等学校组织实施审计的被审计部门(以下简称被审计单位、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采取措施进行纠正、改进和处理的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按规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的,依照本办法落实审计整改。接受各级政府审计机关、财政等部门组织实施的审计整改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以上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是被审计单位、部门,其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整改工作。已离任的领导干部应当积极配合原任职单位、部门的审计整改工作。 

      第四条 被审计单位、部门应当将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纳入领导班子议事决策事项,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审计整改的组织形式、工作机制,制定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强化审计整改工作落实。并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促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五条 被审计单位、部门自收到审计报告60日内或审计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向组织实施审计的内部审计机构提交审计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对未完成的整改事项,被审计单位、部门应说明原因,提出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和阶段性目标,并在整改期限内提交后续整改措施和结果。 

      第六条 审计整改结果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

      (二)已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

      (四)强化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五)正在整改或尚未整改事项的原因、措施及计划完成时间;

      (六)落实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

      (七)其他有关内容。

      第七条  完善审计整改联动和会商机制。单位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成员部门应当共同担负推进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及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积极运用联席会议会商机制,通报整改情况,研究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对审计揭示的重大问题,特别是涉及体制机制问题、历史遗留问题和其他疑难问题进行会商,研究解决措施,推进整改工作的有效落实。 

      第八条 建立审计整改跟踪检查机制。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实行“问题清单”“整改清单”“销号清单”对接机制。内部审计机构在出具审计报告时,列出审计发现问题清单(附件1);被审计单位、部门在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时,一并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清单(附件2);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时将两个清单对接,实行对账销号,列出审计整改结果检查与对账销号清单(附件3)。对已经整改到位的事项,予以销号;对整改不到位的事项,继续督促被审计单位、部门整改,直至销号。内部审计机构结合审计整改跟踪检查情况,对被审计单位、部门未落实整改的事项,深入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措施。 

      第九条 建立审计整改督查机制。将违纪违规行为严重、拒绝或拖延整改、屡审屡犯的单位、部门列为重点督查对象。由联席会议成员部门以及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督查组,编制审计整改督查工作计划,在实施督查3日前,向被督查单位、部门送达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督促检查通知书。 

      第十条 审计整改督查结束后,督查组应将督查情况汇总综合,评估整改总体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形成督查报告,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审计整改督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整改督查工作开展情况;

      (二)被审计单位、部门整改情况和其他有关单位推动落实整改情况;

      (三)正在整改或未整改事项及原因;

      (四)正在整改或未整改事项的处理意见;

      (五)对有关人员责任追究的建议;

      (六)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一条 建立审计整改责任追究机制。对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和督查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部门存在虚假整改、拒绝或无正当理由拖延整改、屡审屡犯整改不力的,应当追究被审计单位、部门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审计整改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宽严相济的原则,经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后,提请单位党组织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参照《浙江省审计整改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法规和程序,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整改不力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应当从严问责,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强化审计结果和整改结果运用。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纳入被审计单位、部门及其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内容,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的重要依据。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纳入被审计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认真核查处理审计移交的问题线索。财务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作为加强预算管理、财务管理和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过程中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的重要依据。各有关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结果的运用情况,及时反馈给联席会议办公室。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将审计整改情况报送同级审计机关。 

      第十三条 推进审计整改结果公开。按照政务公开、校务公开的要求,推行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通报和公告制度,通过单位内部网、办公信息系统等网络公布,或通过会议通报、书面通报等形式公布,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审计整改结果公开应遵循积极稳妥、注重实效、严格程序原则。 

      第十四条 探索审计整改信息化管理。结合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探索开发整改销号管理系统,或与已有内部审计管理系统有效整合,实现审计发现问题录入、已整改措施、超期限未整改警示、问题销号、督查问责等各环节可视化和痕迹化管理。 

      第十五条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和高校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审计整改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71日起施行。 

       

      附件:1.审计发现问题清单

      2.审计整改结果清单

      3.审计整改结果检查及对账销号清单


      附件1

      审计发现问题清单

       

      审计项目:                        被审计单位: 

      问题

      序号

      问题摘要

      涉及金额

      问题定性依据

      整改建议

      1

      2

      3

      4

      5

       

       

      附件2

      审计整改结果清单

       

      审计项目:                        被审计单位: 

      问题清单

      (按照附表1填列)

      整改结果清单

      序号

      问题摘要

      已整改

      正在整改

      尚未整改

         整改 

         措施 

      已采取措施和进度

      下一步措   

      完成时限

      主要

      原因

      拟整改

      措施

      完成

      时限

       

       

       

      附件3

      审计整改结果检查与对账销号清单

       

      审计项目:                       被审计单位:                        日期: 

      问题

      清单

      整改检查结果及对账销号清单

      已整改

      正在整改

      尚未整改

      是否销号

      序号

      问题

      摘要

      整改结果

      整改进展情况

      完成时限

      主要

      原因

      责任部门或责任人

      完成

      时限


      绍兴文理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绍学院发〔201614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517号)、《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加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浙教审〔20151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依照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设置独立的本与单位财务机构相同级别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与审计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是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对学校及所属部门、单位财务收支与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依法实施的独立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

      第四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促进学校各部门、各单位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管理,防范经济风险,完善学校治理,构筑惩防体系,加强廉政建设,为学校的建设发展服务。

      第二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第五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在校长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校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校长领导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将年度审计计划、审计重要事项等纳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范围。及时审批年度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审计决定的执行或审计意见的落实;

      (三)加强审计结果运用。要注重审计结果与干部人事工作相结合,要将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单位负责人的重要依据;

      (四)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提供经费保证和工作条件;

      (五)表彰和奖励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取得的显著成绩;
         
      (六)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培训、专业职务(职称)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七)加大内部审计宣传力度,努力营造理解审计、尊重审计、支持审计的良好外部环境。

      第七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工作检查。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八条 学校按照职责分明、科学管理和审计独立性的原则设置审计处,审计处履行学校内部审计机构职责,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学校保证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专职人员编制,配备具有财经、管理、法律、工程等方面专业知识的审计人员。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特约审计员和兼职审计员。

      第十条 审计处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事先征求上一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处在审计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学校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或者与社会审计机构合作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继续教育。学校应保证审计人员一定的学习、培训或进修时间,并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予以评聘。从事审计工作的财经、工程技术或其他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有关规定的,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七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主要对学校及所属部门、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计划或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三)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四)企业及下属各独立核算单位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五)基建、维修、绿化工程的概预算和竣工决算;
         
      (六)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的跟踪;
         
      (七)经济管理和办学效益等情况;
         
      (八)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的执行;
         
      (九)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
         
      (十)有关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
         
      (十一)公务支出公款消费情况、继续教育财务管理、合作办学、科研经费、食堂管理、捐助资金、资产管理、人力资源等各项专项活动;
         
      (十二)指导和监督学校所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工作。
         
      (十三)学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八条 审计处对学校和下属各独立核算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学校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第十九条 审计处配合财务部门加强财务管理,对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以及账务处理的正确性进行严格监督,开展审计调查。
         
      第二十条 审计处根据需要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签证。
         
      第二十一条 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要求有关单位及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审查会计凭证、账簿等,检查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勘查现场实物;
         
      (四)参与制定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负责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五)参加或列席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召开的有关财政、财务收支、预算安排、重大经济事项、大额资金使用、重大投资项目等或者相关经济活动研究和决策会议,组织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充分发挥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作用。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纪违法、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七)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等措施;
         
      (八)检查学校领导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九)对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学校领导、上级主管部门、上级审计机关反映;
         
      (十)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给予表彰的建议;对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经济处罚、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按照校务公开要求,在一定范围内向有关部门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工作重点和学校的中心任务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抄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实施审计,应组成审计小组,编制审计方案,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有关情况。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当主动配合审计工作,按审计通知书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及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六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通过评价内控制度,审查凭证、账表,查阅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发审计咨询函等方法,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并完整、准确地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终结,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底稿,编制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八条 审计报告需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对审计意见、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必须执行,并将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落实情况及时反馈给审计组。
         
      第二十九条 对于审计揭示的问题,被审计单位应根据审计组编制的审计建议函、审计整改函等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报告按时报送审计处予以销号。
         
      第三十条 审计组应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
         
      第三十一条 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档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处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等建议,报请学校决定: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学校应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提请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调离审计工作岗位:
         
      (一)隐瞒审计查出的重大问题或者出具虚假审计结论的;
         
      (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四)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经2016年第9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绍兴文理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绍学院发〔2011175号)同时废止。

       

                                      绍兴文理学院 

                                     2016年7月14

       

       

       

       

       

       

       

       

      绍兴文理学院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绍学院发〔2016143

       

         为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构建“紧密合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审计工作联动协作机制,发挥各有关部门监管合力,进一步提升审计工作成效,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审计工作联席会议议事规则》(浙教办审〔201352号)、《浙江省高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浙审文〔2016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建立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第一条 联席会议由审计处、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人事处、计划财务处、资产与设备处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校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如有特殊情况,校长可委托相关校领导召集。成员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并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
         
      第二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订审计工作计划;
         
      (二)协调解决审计中的重大问题;
         
      (三)研究制定审计重要文件、制度;
         
      (四)交流通报各项审计开展情况;
         
      (五)其他需要研究、解决的事项。
         
      第三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审计处,由审计处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联席会议日常事务。
         
      第四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联席会议召开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负责联动实施各项审计工作;
         
      (三)督促检查审计整改落实情况;
         
      (四)联系成员部门落实联席会议决定;
         
      (五)起草有关审计的文件、制度;
         
      (六)收集整理审计工作信息;
         
      (七)整理保存联席会议纪要;
         
      (八)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联席会议相关成员部门工作职责
         
      (一)审计处 拟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要点),提交联席会议决定;按照审计计划逐项组织实施审计工作;提出各项审计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审前调查和审计组进点;撰写审计报告;发出审计整改通知,督促审计整改落实;完成组织部委托的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在实施审计过程中主动联系有关部门联动参与;建立健全审计各项制度;对社会中介机构承担的审计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质量监督。
         
      (二)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 协调各单位配合审计处开展各项审计工作,协助解决审计相关问题。
         
      (三)党委组织部 向审计处出具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并提供被审计对象的有关情况;配合审计处参与经济责任审计有关工作;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进行分析利用,将审计结果归入干部档案,作为中层干部职务任免、考核的参考依据,并向联席会议通报审计结果运用情况。
         
      (四)纪委办公室 /监察处 配合审计处参与各项审计工作的实施;提供审计需要的相关情况;对审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将审计结果归入干部廉政档案;负责核查审计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对查实的案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计划财务处 配合审计处参与各项审计工作的实施;向审计处提供审计所需的有关财经纪律、财务制度、会计资料等相关材料;对审计整改进行业务指导;对审计报告进行分析利用,落实审计提出的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等建议。
         
      (六)人事处 协助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协调解决审计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根据人事管理需要,对审计报告进行分析利用。
         
      (七)资产与设备处 协助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协调解决审计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必要时参与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工作;根据资产管理需要,对审计报告进行分析利用。
         
      第六条 联席会议不定期召开,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会议方案,报召集人同意后召开,特殊情况可临时决定召开。各成员部门需提交联席会议审议、通报的有关材料,应事先提交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七条 本制度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经2016年第9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绍兴文理学院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试行)》(绍学院发〔201452号文件)同时废止。


                                     
      绍兴文理学院
       

                                    2016年7月14

      绍兴文理学院关于内部审计意见

      整改落实的实施办法

      绍学院发〔2016144

       

         为推进内部审计整改意见的落实,健全完善审计整改的长效机制,提高内部审计工作实效,根据《绍兴文理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绍学院〔201614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内部审计意见整改落实,是指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处理意见和建议予以纠正、采纳的工作过程和结果。内部审计意见整改落实工作的责任主体是被审计单位。
         
      第二条 审计处在出具审计报告前,要认真听取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切实提高审计意见和建议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建设性作用。
         
      第三条 审计处与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组织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人事处、计划财务处、资产与设备处等部门建立内部审计意见整改落实工作协调监督机制。对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并报组织部备案;对被审计单位追缴违纪款项、调整账务的,提请计划财务处协助办理;对被审计单位隐匿、毁损、转移、违规处置国有资产的,提请资产与设备处协助办理。
         
      第四条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处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建议函、审计整改函及管理建议书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审计处提交内部审计意见整改落实情况工作报告。内部审计意见整改落实报告包括审计建议和意见的采纳情况、对存在问题原因的分析以及采取的改进措施等。
         
      第五条 被审计单位在审计意见整改落实过程中,如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由审计处发出通知书,提请其他部门处理。
         
      第六条 审计处负责内部审计意见整改落实的跟踪审计工作,重点审计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建议和意见情况、要求自查自纠情况等。
         
      第七条 对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内部审计意见整改落实报告、经跟踪审计发现未落实内部审计意见整改要求,又未提交任何书面说明的,由审计处提出建议,报请学校对被审计单位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八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经2016年第9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绍兴文理学院关于加强内部审计意见整改落实的实施办法(试行)》(绍学院发〔201453号)同时废止。
       

       

       

                                      绍兴文理学院 

                                     2016年7月14

       

       

       

       

       

      绍兴文理学院关于加强对独立核算单位

      审计监督的意见

      绍学院发〔2016145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机制,完善内部审计监督体系,更好地发挥审计在学校发展中的服务与保障作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517号)文件精神和上级审计部门有关要求,决定在各独立核算单位实行年度审计制度,有关单位建立内部审计机构。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年度审计制度

      (一)审计对象:全校各独立核算单位。

      本办法所指各独立核算单位为:附属医院、元培学院、绍兴广播电视大学、资产经营公司及其投资企业、上虞分院等单位,以及教育基金会、司法鉴定中心等机构或团体。

      (二)审计范围:年度财务收支、经济效益。

      (三)送审资料:年度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年终报表(草稿)及有关经济业务资料。

      (四)送审时间:次年元月二十日前。

      (五)经济实体职责:

      1.审计费用由各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负担,并在各自的成本中列支。

      2.各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的年终分配必须在审计实施完毕后发放。

      3.各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年终应抓紧做好审计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审计后的会计报告按时送达财税等部门。

      (六)审计处职责

      会计师事务所由学校审计处负责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出具二份报告:一份为各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报告;另一份为学校审计处要求的整改建议报告,着重是反映问题,以进一步提高各经济实体的会计核算能力和财务管理水平。

      二、建立审计组织机构

      (一)机构设立及人员组成

      元培学院、附属医院应设立具有独立审计职能的二级审计机构,并配备具有相应专业的审计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特约审计员和兼职审计员。人员组成应报学校审计处同意。

      (二)领导体制

      二级审计机构接受所在单位和学校审计处的双重领导,接受学校审计处的工作指导,向学校审计处报告工作。

      (三)主要工作职责

      1.参与所在单位经济、管理等各项活动中有关审计方案的制订、部署、执行工作。结合单位工作制订和完善相应的内部审计制度。

      2.制定完善工作程序,主要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⑴所在单位财务预算的执行和决算或资产、负债和损益;

      ⑵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⑶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⑷维修、绿化等零建工程的竣工决算;

      ⑸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和风险管理;

      ⑹所在单位中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履职情况;

      ⑺所在单位领导和学校审计处交给的其他审计事项。

      3.配合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加强财务管理,组织对重大事项的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学校审计处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四)工作要求

      1.积极参加学校审计处和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各项业务学习和培训,努力提高业务水平。

      2.二级审计机构应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质量。

      3.内部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三、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经2016年第9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绍兴文理学院关于对各经济实体实施年终决算审计的规定》(绍学院发〔2004104号)同时作废。

       

       

                                      绍兴文理学院 

                                     2016年7月14

       

       

       

      绍兴文理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公”经费

      审计监督的意见

      绍学院党委〔20171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内控建设,规范“三公”经费使用,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公务支出公款消费审计制度的意见》(浙委办发〔201383号)精神,结合我校整改工作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握“三公”经费审计的重点
        (一)开支真实性。主要审查是否将“三公”经费列入“办公费”“会议费”“维修费”等,有无将“三公”经费支出摊派转移到单位(部门)其他专项等问题。
         
      (二)使用规范性。主要审查“三公”经费支出是否超出相关标准、定额,公务接待是否按规定的接待标准执行,公务车辆购置是否严格执行规定的排量和车价标准,是否为公务车辆增加高档配置和豪华装饰,公务车辆维修、保险、加油等是否严格执行定额标准、定点管理和单车核算,因公出国(境)是否严格按规定的人员名单、人次、天数、经费标准、出访路线执行。
        二、明确“三公”经费使用范围
        (一)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主要包括餐费、住宿费和交通费等。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保险费和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三)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开支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和培训费等支出。
        三、规范“三公”经费预算管理
        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总规模,增强预算约束,强化“三公”经费分项管理。在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追加“三公”经费。各单位(部门)要严格审批程序,严格公务接待标准,严格公务用车管理,严格规范因公出国(境)经费使用。
        四、综合运用审计监督手段
        根据学校内部控制工作的实际和需要,将“三公”经费常规审计与各类项目审计、抽样审计相结合。学校在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把“三公”经费审计作为审计重点,将“三公”经费支出数额较大的单位(部门)和教职工反映强烈的事项纳入“三公”经费审计监督的重点范围。在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经济责任审计、财务收支审计等项目中,要将“三公”经费审计作为审计的重要内容。
        五、努力建立监督长效机制
        各单位(部门)要主动堵塞漏洞,严格执行“三公”经费的使用规定。学校审计部门要善于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管理建议。对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及时处理和移交。实行“三公”经费年度分析报告制度。在经济责任审计中,要将“三公”经费审计结果作为评价领导干部(人员)的重要依据。对“三公”经费审计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中共绍兴文理学院委员会 

                                 2017年1月18

      中共绍兴文理学院委员会关于印发

      《绍兴文理学院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实施办法》的通知

      绍学院党委〔201630

       

      各分党委(党总支)、二级学院、部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对中层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经2016年第18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将《绍兴文理学院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印发给大家,希遵照执行。

       

      附件:《绍兴文理学院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中共绍兴文理学院委员会 

                                 2016年7月16

       

       

      附件

      绍兴文理学院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对中层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促进中层领导干部正确履行经济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提升经济责任审计质量和效果,根据《浙江省高等学校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浙教审〔201312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517号)、《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加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浙教审〔201512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为学校处级机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以及投资控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中层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按规定对所在部门、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 中层领导干部在任职期内、任期届满或任职期内办理提任、调任、免职、辞职等事项的,应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 中层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审计处具体实施。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也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六条 学校按全面覆盖、突出重点、规范有序的原则,制订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实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与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相结合,逐步向以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为主的方向发展。

      第七条 学校按照岗位性质和经济责任的复杂程度实施审计对象分类管理制度。根据不同类别审计对象,可以采取不同的经济责任审计方式。

      接受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时间未满一年的中层领导干部,可不再安排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对不实施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以离任经济事项交接代替。

      第八条 建立健全重要岗位领导干部任期内轮审制度。对权力相对集中、资金规模较大的重要岗位领导干部,在其一届任期内至少安排一次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以促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资源配置市场化和操作行为规范化。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九条 学校实行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绍学院发〔2016143)(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审计处、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人事处、计划财务处、资产与设备处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校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如有特殊情况,校长可委托相关校领导召集。 

      成员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并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审计处,由审计处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联席会议日常事务。

      第十条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研究制订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统筹指导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审计整改落实情况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的岗位特点、职责及其所在单位类型、职能等情况确定。以促进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部门、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 教学、科研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总体发展、规划目标完成情况;

      (二)遵守财经法律法规以及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三)“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规范性、决策内容的合法性以及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管理和核算,有无截留收入、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等问题;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合法;

      (五)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效益情况;

      (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情况以及合同管理情况;

      (七)各类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八)以前年度审计整改情况;

      (九)被审计领导干部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第十三条 独立核算的直属单位和群众团体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总体发展、规划目标完成情况;

      (二)遵守财经法律法规以及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三)“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规范性、决策内容的合法性以及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规定账户管理和核算,有无截留收入、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等问题;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合法;

      (五)是否按《会计法》要求对有关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会计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合法;

      (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情况以及合同管理情况;

      (七)各类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八)债权、债务是否清晰,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九)以前年度审计整改情况;

      (十)被审计领导干部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 党政部门、非独立核算的直属单位和群众团体等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总体发展、规划目标完成情况;

      (二)遵守财经法律法规以及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三)“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规范性、决策内容的合法性以及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学校核准收费项目的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管理和核算,有无截留收入、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等问题;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合法;

      (五)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效益情况;

      (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情况以及合同管理情况;

      (七)各类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八)以前年度审计整改情况;

      (九)被审计领导干部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根据干部任职要求书面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名单,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审计对象、审计期间等。

      因特殊需要进行干部岗位调整的,党委组织部也可直接向审计处委托审计任务。

      第十六条 审计处按照党委组织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委托进行立项,制订审计工作计划,安排与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程序主要包括:

      (一) 送达审计通知书;

      (二) 进行审前调查;

      (三) 编制审计项目实施方案;

      (四)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五) 起草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意见;

      (六) 出具审计报告和报告审计结果。

      第十八条 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进行必要的审前调查,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审前调查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查阅档案等多种方式。

      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应当根据重要性和谨慎性原则,在合理评估审计风险基础上,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范围、内容、步骤和方法等。

      第十九条 审计处在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审计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条 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进行审计公示。在发出审计通知书的同时,在校园网上公告,方便学校教职工就审计事项与审计组沟通并监督审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按要求及时提供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的述职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并于审计通知书送达后10个工作日内送交审计组。

      有关资料主要包括:

      (一)单位基本情况;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管理职责范围和分工情况;

      (三)任期责任制考核目标完成情况;

      (四)经济业务活动的效益、效果情况;

      (五)重大事项、经济决策及相关项目实施情况;

      (六)所辖范围内资产的安全完整情况;

      (七)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情况;

      (八)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九)本人认为在经济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说明及建议。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对所提供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开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与党委组织部一起召开有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审计进点会,通报审计工作具体安排和要求,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介绍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还可以运用以下审计方法收集了解有关情况:

      (一)听取学校领导和审计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二)查阅学校党委、行政及有关部门与审计事项相关的文件、会议记录、纪要、函件、通知等相关资料;

      (三)分别与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其他领导、教职工代表及相关人员进行个别谈话,广泛听取他们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反映和评价;

      (四)召开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教职工座谈会,听取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评价,并了解有关情况;

      (五)就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中的有关问题,以问卷的形式进行审计调查。

      第二十四条 审计人员开展审计的过程中,应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以记录与审计有关的事项,其中重要的审计发现应编制成《审计签证单》,经审计组长复核后请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书面签证,核实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按照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后应及时撰写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实施审计的法律法规依据和委托、授权依据;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职责范围、所在部门与单位经济性质、管理体制、事业发展等基本情况;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的评价;

      (四)审计发现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和领导干部违反廉政规定的主要问题,以及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五)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处理意见以及有关改进单位管理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应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未按时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处要对审计过程进行检查督导。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反馈意见进行审议,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需要出具审计结果报告的,审计处应当同时出具审计结果报告。

      第二十八条 审计处应当及时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报送学校党委、行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校领导,必要时提交联席会议其他组成部门,同时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逐步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公开制度。

      第五章 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二十九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上级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规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三十条 审计处应本着“权责对等”原则,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相关会议讨论、民主决策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

      对审计报告提出的有关整改事项,被审计单位现任领导干部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已离任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应予配合,并自收到审计报告2个月内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整改结果报告。联席会议应对有关审计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重点督查,必要时审计处可开展后续审计。

      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财经管理等问题,审计处可向有关部门提交审计建议书。

      审计处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后续管理等的重要依据。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应归入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责任等,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绍兴文理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学校认为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干部,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审计处负责解释。原《绍兴文理学院下属单位、部门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绍学院党委200518  绍学院发〔200582号)同时废止。

       

       

       

       

       

       

       

       

       

       

       

       

       

       

       

       

       

      绍兴文理学院院长办公室

      关于印发《绍兴文理学院基建工程项目

      跟踪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绍学院办发〔201734

       

      各二级学院、部处、直属单位:

      《绍兴文理学院基建工程项目跟踪审计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第14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绍兴文理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7年7月13

                 

       

      绍兴文理学院基建工程项目跟踪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管理和工程审计监督,科学合理地控制工程造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防范工程管理风险、促进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跟踪审计以“全程介入,重点控制”为原则,将监督关口前移,实现从事后审计向事前和事中控制延伸拓展。

         第三条 学校及所属各独立法人单位基建管理均应按本办法实施审计监督。 

      第四条 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基建项目跟踪审计(以下简称“跟踪审计”)的组织协调机构,学校审计处为跟踪审计的具体实施机构。

      第二章 相关部门工作要求

      第五条 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要求:

      (一)建立健全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制度。

      (二)协调监督跟踪审计的实施。

      (三)利用审计成果对相关部门考核。

      第六条 审计处工作要求:

      (一)组织实施跟踪审计工作,协调处理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客观评价基本建设工程管理质量,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并督促整改。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实施跟踪审计,对其审计质量进行控制和评价。

      (四)建立健全跟踪审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条 基建处及各独立法人单位工作要求:

      (一)建立健全基本建设管理制度。

      (二)组织实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配合跟踪审计工作的实施

      (三)及时提供跟踪审计所需的相关资料。

      (四)反馈审计意见和建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章 主要控制要点

         第八条 工程招标发包阶段的控制要点: 

      (一)审核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和招标控制价。

      (二)审核招标文件。

      (三)审核工程施工发包、供货和安装等合同。

      第九条 工程实施阶段的控制要点:

      (一)参与审核工程管理制度的适用性及执行情况。

      (二)参与图纸会审,了解施工图纸变更情况,并对图纸会审内容进行造价评估,对于其中不合理的内容提出调整意见。

      (三)参与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评估。对其中的主要施工方案进行经济分析,查看有无因施工组织问题而增加工程造价的内容,并对一些施工进度、工艺、方案提出合理化建议,进一步优化施工组织设计。

      (四)参与工程进度款支付控制。负责对施工单位上报的已完成工作量进行审核,并提供付款建议书;严格控制管理工程进度款支付审核,坚决杜绝工程款超付现象。

      (五)参与工程签证、工程变更的审计与控制。对拟进行的工程签证、工程变更进行计量与评估,分析拟变更的内容对造价的影响,从多方案中优选出实际可行、经济合理的变更方案,并测算出变更可能造成的费用增减。基建处根据讨论意见和变更额度的审批权限批准后,签发工程变更联系单。

      (六)参与与工程造价控制有关的会议,提出合理化建议。适时对施工现场进行必要的拍照、摄像、查勘、核实、留取证据,确保有关变更及签证计量准确真实完整。

      (七)参与特殊材料、设备的定价工作,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为重大材料采购提供询价服务,对项目中特殊设备市场价进行征询

      (八)按照合同约定,对索赔项目进行初步审核,确保合理合法。  

      第十条 工程竣工结算阶段的控制要点:

      (一)审查分阶段工程结算和竣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

      (二)进行现场勘察,对实际施工与工程分阶段结算、竣工结算资料进行符合性检查。

      (三)工程竣工后对施工方提出的竣工结算资料完整状况进行审核。

      第四章 实施程序和要求

         第十一条 跟踪审计程序 

      (一)基建处及相关实施主体根据预算等计划安排,提出工程项目跟踪审计申请。

      (二)审计处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跟踪审计。

      (三)审计处向学校基建处下达《基建工程项目跟踪审计通知书》。

      (四)审计处实施对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处理咨询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五)工程项目跟踪审计结束后,审计处将相关的台账资料按照有关规定备案归档与管理。

      第十二条 跟踪审计采用工程文件审核、现场查勘、核实、列席有关会议、参与专题讨论、审计查证、市场调查、出具审计意见建议和报告等方式。

         第十三条 根据审计事项的不同,审计文件采用审计工作联系单、审计咨询建议函、审计关注函、审计整改函和审计报告等形式。 

         第十四条 对于跟踪审计工作中遇到重大或存有异议的事项,应由审计处协商校内有关部门议定或提交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作为出具审计意见和建议的依据。 

      第十五条 对实施跟踪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的质量要求

      (一)跟踪审计单位应建立跟踪审计项目台账登记制度。每次跟踪审计结束后,审计人员应及时将发现问题汇总登记台账;审计人员参加有关会议、现场勘察、材料价格咨询等有关事项必须记录台账,并接受委托人对台账的检查。

      (二)跟踪审计单位进行的审计活动,必须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如因跟踪审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给委托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跟踪审计单位承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委托通过招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跟踪审计,所产生的费用列入行政管理成本。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绍兴文理学院基建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操作办法(试行)》(绍学院监审[2012]03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绍兴文理学院基建工程跟踪审计工作流程图

      2.兴文理学院工程变更及材料、设备采购(审批)表

      3.兴文理学院工程变更及材料、设备采购(备案)表

      4.兴文理学院工程价款结算审批表

      5.兴文理学院工程款支付初步审核表


      附件1:                

      绍兴文理学院基建工程项目跟踪审计工作流程图

       

      基建处

      提供需选择的方案

      提供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标底、计算底稿,电子光盘(软件)

      提供招标工程的图纸及招标文件,组织开标,询标,确定投标人

      提供已经设计人员或监理工程签复的设计(工程)变更单,现场签证等资料

      提供经监理工程师审核过的每月(期)完成进度款月报表

      提供答疑纪要,图纸会审纪要,实测数据,打桩记录,变更联系单等资料

      提供结算审计的整套资料

      设计

      招投标(省市

      招标项目)

      招投标(校内招标项目)

      设计(工程)变更、现场签证

      工程款支付

      核定分阶段完工的分部工程结算

      竣工结算阶段

      审计处

      根据方案计算造价,为学院方案选择提供依据。

      审核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标底造价

      编制或审核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标底,参于开标、询标。

      根据招标文件、合同口径、投标报价等资料审核或计算变更或签证的费用,并提出意见

      现场踏勘工程进度,细致分析招标文件、施工合同、询标记录、图纸会审及重大变更资料,审核工程进度款

      现场踏勘工程情况,细致分析招标文件、施工合同、询标记录、图纸会审及变更资料,核定分部工程造价

      审核竣工结算资料完整状况

       


      附件2

      绍兴文理学院工程变更及材料、设备采购(审批)表 

       

         号:                                 递交时间: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变更

      事由、内容

      变更预算金额

      元(大写)

      项目负责人

      审批意见

       

       

      签字:                

      跟踪审计单位

      审核意见

       

       

       

      签字:                

      建设单位

      审批意见

       

       

      签章:                

      基建处

      审批意见

       

       

       

      签章:                

      基建管理

      领导小组意见

       

       

       

      签章:                

      备注:

      1.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基建工程项目变更及签证;3万元及以上基建项目的材料、设备采购;使用功能发生较大变化的基建工程项目变更;跟踪审计单位的变更;项目建设各方主管人员的变更;工期的变更。以上这些变更填写本表报绍兴文理学院基建处、基建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2.程变更应附工程变更联系单及相关附图、经造价咨询审核同意后的变更预算

      3.本表一式四份,项目负责人、建设单位、基建处、跟踪审计单位各执一份。

       

      附件3:

      绍兴文理学院工程变更及材料、设备采购(备案)表

       

         号:                                 递交时间: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变更

      事由、内容

      变更预算金额

      元(大写)

      项目负责人

      审批意见

       

       

       

       

      签字:                

      跟踪审计单位

      审核意见

       

       

       

       

      签字:                

      建设单位

      审批意见

       

       

       

       

      签章:                

      备注:

      1.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基建工程项目变更及签证;3万元以下基建项目的材料、设备采购;以上这些变更填写本表报绍兴文理学院基建处备案;

      2.工程变更应附工程变更联系单及相关附图、经造价咨询审核同意后的变更预算

      3.本表一式四份,项目负责人、建设单位、基建处、跟踪审计单位各执一份;

      4.完成校内审批后,20万元以下的变更仍需按绍兴市财政局要求报财政备案。

       

       

      附件4

      绍兴文理学院工程价款结算审批表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合同总价

      万元

      合同付款上限

      本期完成投资..

      注:本期指每月

      至本期累计完成投资

      万元

      至本期前累计支付金额

      财务部门

      其中:备料款余额

      万元

      本期扣备料款

      申请金额

      实付金额

      申请理由

      (注明合同条款)

      项目负责人

      基建部门负责人

      审签

      分管领导审签

      财务主管会计

      财务分管院长

      审签

      附件:跟踪审计单位意见

       

      附件5

      绍兴文理学院工程款支付初步审核表

       

      项目名称:                                                                 编号: 

      监理单位意见:

      业主意见:

      跟踪审计单位意见:

       

      绍兴文理学院院长办公室关于印发

      《绍兴文理学院委托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绍学院办发〔201849

       

      各二级学院、部处、直属单位:

      《绍兴文理学院委托审计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第20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绍兴文理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81030

       

       

      绍兴文理学院委托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委托审计业务工作,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管理,防范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委托审计是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经公开招标或其它方式选择社会中介机构后,委托中介机构对学校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并利用其工作结果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和程序,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有偿中介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专业机构,包括工程造价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

      第四条  审计处委托中介机构审计业务包括:

      (一)工程建设项目价款审核;

      (二)基建工程项目跟踪审计;

      (三)经学校批准可以实施委托的财务收支审计、资产管理审计等财务类审计业务;

      (四)需要委托审计的其他业务。

      第五条  审计处负责委托审计业务的组织、管理、监督与协调工作,核查中介机构审计质量,确保审计结果真实、客观、公正。

      学校相关部门(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处和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

      第二章 中介机构确定

        第六条  会计检查、审计服务年度采购预算金额大于80万元(含)、单个委托工程项目审计服务预算金额大于10万元(含)的应公开招标。

      第七条  工程类、财经类委托审计业务实行委托中介机构库制度(简称中介库)。中介库的建立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采用公开招标入围方式确定。对于项目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中介机构中选择的审计项目,可另行采取单项邀请招标的方式;

      (二)绍兴市财政局(审计局)中标入围咨询库;

      (三)经学校批准的符合学校采购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八条  委托审计招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选择具有良好社会信誉,业务质量高、未发生过重大审计业务质量问题、未发现违纪违规行为且收费合理的中介机构。

      第三章 委托审计实施

      第九条  委托审计项目和受托中介机构的安排由审计处成员共同组成工作组,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学校历年服务状况、质量考核结果、报价优惠等因素,以会议方式研究决定。单个委托项目审计费用超过5万元(含)的,招投标与采购中心要派人参加会议。会议按照审计处有关议事规则进行。

      第十条  委托审计项目和受托中介机构确定后,审计处于一周内与中介机构签订项目委托审计合同或协议书,涉密项目需要增加保密条款或补充签订保密协议书。

      第十一条  合同签订后,审计处应安排人员参与相关工作、协调各方关系、解决相关问题、及时办理审计资料交接、对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结果和质量进行检查、复核,确保审计结果真实、客观、公正。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按合同约定和规定时间、程序实施审计,审计完成后向审计处提交审计结果,移交全部审计证据资料及相关电子资料。中介机构按合同约定履行审计业务必须保证其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立场,遵守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切实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按照合同完成审计后,学校依据合同向中介机构支付审计费用,审计费按照合同在校内相关单位经费或审计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存在如下情形之一,学校应终止委托审计业务,停止支付审计费用,依法追究其责任并责成其赔偿经济损失:

      (一)中介机构未履行委托审计合同约定的义务,未严格按照程序实施审计;

      (二)提供的审计报告严重失实、审计结论不准确、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

      (三)中介机构未保守被审计单位的秘密,在委托审计合同约定的业务范围之外使用委托审计业务资料,泄露审计业务信息给学校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

      (四)经学校审计人员对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进行质量检查或复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五)中介机构与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私下接触,违反审计纪律,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章 委托审计监督与考核

      第十五条  为保证委托审计质量,审计处对受托中介机构进行管理和考核。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审计人员配备情况、主审人员的执业资格和工作态度及水平;

      (二)中介机构的组织管理、沟通协调情况;

      (三)审计质量控制体系及措施;

      (四)初审报告及审计报告的及时性、审核金额的准确性及误差率;

      (五)审计报告质量及审计意见、建议的准确性和建设性;

        (六)中介机构的廉洁措施及审计人员的廉洁情况。 

        第十六条  审计处每年底对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考核,并征求校内相关服务单位意见。经考核优秀的中介机构可优先考虑安排审计项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绍兴文理学院院长办公室

      关于印发《绍兴文理学院工程建设项目

      价款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绍学院办发〔201850

       

      各二级学院、部处、直属单位:

      《绍兴文理学院工程建设项目价款审核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第20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绍兴文理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81030

       

       

      绍兴文理学院工程建设项目价款审核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促进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浙江省教育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审核范围

      学校审计处负责实施全校工程建设项目价款审核。学校工程建设必须由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门组织完成,其它部门不得自行组织实施,审计处原则上只接收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报送的审计申请。

      具体范围如下:

      (一)3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须进行施工图预算(标底)审核。

      (二)1万元以上(含)的工程建设项目须进行工程结算审核。

      二、审核资料要求

      (一)全年预算编制方面

      每年年初,学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应将上级部门和学校批准的年度工程投资计划抄送审计处。学校根据工作需要,临时调整或补充的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也应由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将计划变动情况及时抄送审计处。

      (二)施工图预算(标底)审核方面

      1.根据规定需送财政局进行施工图预算(标底)审核的项目,按财政要求提供资料。

      2.学校自行委托审核的项目需提供施工图纸、招标文件、施工图预算(标底)等相关资料。

      (三)工程价款结算审核方面

      1. 5万元以下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在提交工程结算书时,同时提交施工竣工图纸、施工合同、验收纪要、工程量实测记录等相关资料。

      2. 5万元以上()项目

      1)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在提交工程结算书时,同时提交施工竣工图纸、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验收纪要等相关资料。如涉及工程变更,须提交变更联系单。

      2)隐蔽工程竣工结算审核须提供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的隐蔽工程验收单、竣工图。委托监理的工程变更,由驻工地监理代表签字后方有效。

      3)送审资料签章必须齐全,并注明是否属立项项目。资料递交提交审计处后,另行补办的签证,一般视作无效凭证。

      三、审核方式

      工程建设项目须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核。

      四、委托送审的程序和办法

      (一)根据规定需送市财政局审核项目,报送市财政局进行审核。

      (二)学校自行委托审核项目中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基本费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入围社会中介机构具体实施审核。

      (三)学校自行委托审核项目中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基本费在1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项目,采用公开单项招标方式。

      五、委托送审原则

      工程建设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核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为突出审计的客观性和公正性,采用交叉审计的方式,不委托负责编制工程项目预算或施工图预算(标底)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委托负责招标代理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委托负责标底审核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委托负责跟踪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

      (二)优先委托执业资质高、审计质量优秀的社会中介机构,同时兼顾服务次数的平衡。

      (三)由于社会中介机构方面的原因不能接受送审,或者是社会中介机构服务质量存在问题的,在考虑前两条的基础上,从学校确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中选定。

      六、审核争议的处理

      (一)社会中介机构与施工单位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时,需及时向学校审计处反映情况,学校审计处应提请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及时沟通协调。

      (二)资料不全或对资料依据本身产生异议的送审项目,审计处暂不予审计,由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门补全资料后再进行审计。

      (三)对需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工程内容、提高建筑装修档次或因现场签证、设计变更较多,而导致结算报审金额超过合同价较大的工程项目,送审部门应按学校工程建设有关规定的条款完善相关手续后再送审。

      七、其他

      (一)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绍兴文理学院关于工程审计送审资料的若干规定》(绍学院发[2016]146)、《绍兴文理学院工程项目结算审核外送管理办法》(绍学院发[2016]147)两个文件同时废止。

       

       

       

       

       

       

      绍兴文理学院关于印发兼职审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绍学院发〔2015111

       

      各学院部处、直属单位:

        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17号令)以及《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的精神,现将《绍兴文理学院兼职审计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有关部门遵照执行。 

       

      附件:《绍兴文理学院兼职审计员管理办法》

       

                                      绍兴文理学院 

                                     2015年6月29

       

       

      绍兴文理学院兼职审计员管理办法

       

      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第17号令)以及《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的精神,为加强学校内部经济活动的管理与监督,建立健全专职审计与兼职审计相结合的监督体系,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学校内部经济活动的自我约束机制,经研究,学校决定在校内有关单位建立兼职审计员制度。

      一、兼职审计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思想作风正派,坚持原则,责任心强,熟悉审计、会计、工程、法律以及计算机等相关业务知识,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努力学习相关业务知识。

      (三)每年接受内部审计人员岗位后续教育培训。

      二、兼职审计员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所在单位接受学校审计时的联络工作,协助校内管理监督部门提出的有关账项检查,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等工作。

      (二)参加学校审计处组织的专项审计或项目调查。

      (三)督促所在单位落实学校提出的审计决定、意见、建议,并将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学校审计处。

      (四)监督所在单位及下属机构财务收支、成本核算、经济效益和内控制度的执行。

      (五)向学校反映所在单位的重要经济活动和管理信息。

      三、兼职审计员的工作权限

      (一)按要求向学校审计处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决算、资产负债表和重大经济管理决策等文件资料。

      (二)审阅所在单位及所属独立核算单位会计凭证、账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监测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三)根据工作需要,参加所在单位有关经济活动的会议。

      (四)参加学校审计处安排的审计业务培训班。

      (五)在学校审计处领导下,对审计任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索取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四、兼职审计员的管理

      (一)兼职审计员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向所在单位领导负责;接受学校审计处的业务指导,积极配合学校审计处的各项工作。各单位负责人要创造条件、明确岗位职责,大力支持兼职审计工作。

      (二)兼职审计员由学校颁发聘书,聘期为两年。期满后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表现,续聘或解聘。

      (三)建立考评制度,每年对兼职审计员考核一次,经过考评,对于工作业绩突出的兼职审计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四)兼职审计员应自觉遵守审计工作的相关纪律。对于违反纪律的行为,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认真查处。

      五、其他

      学校其他部门和单位要支持兼职审计员开展审计工作,依法行使职权,对阻挠和干扰兼职审计员正确行使职权的,影响审计工作开展的行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绍兴文理学院关于印发兼职审计员制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绍学院发〔2006148号)文件内容同时作废。

       

       

       

       

       

       

       

      绍兴文理学院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绍学院发〔201614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档案管理,保证审计档案质量,发挥审计档案作用,根据《绍兴文理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绍学院发〔20161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是指实施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所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音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审计处工作管理中形成的文书档案按照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管理,不属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

      审计档案是学校档案的组成部分,主要由财务审计档案、科研(学科)经费审计(会签)档案和工程项目审计档案组成。其中:财务审计档案包括经济责任审计档案、财务收支审计档案、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档案、专项资金审计档案、内部控制评审档案等;工程项目审计档案包括工程项目结算自审档案、工程项目委托结算审核档案、工程项目过程审计档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管理,是指学校依据有关规定对审计档案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利用等活动。

      第四条 学校审计档案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审计档案按审计项目由主审人员负责收集、整理和立卷。审计处兼职档案管理员负责审计档案的保管和归档。

       

      第二章 归档范围

      第五条 财务审计档案应归档的文件材料主要有:

      (一)上级领导对审计事项的批示;

      (二)审计委托书;

      (三)项目审计计划、审计方案及其调整记录;

      (四)被审计单位或人员承诺书;

      (五)审计通知书;

      (六)审计工作底稿和调查记录;

      (七)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八)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

      (九)审计报告正稿和审计结果报告;

      (十)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 科研经费审计(会签)、学科经费审计档案应归档的文件材料主要有:

      (一)审计委托书;

      (二)会签项目的经费收支会签资料或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

      第七条 工程项目审计档案应归档的文件材料主要有:

      (一)工程项目结算自审档案

      1.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

      2.其他需要存档的资料。

      (二)工程项目委托结算审核档案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2.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

      3.补充资料等其他有关材料。

      (三)工程项目过程审计档案

      1.与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签订的过程审计服务合同;

      2.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

      3.审计处的审核意见、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评审意见以及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提交的送审资料(如支付申请书、产值报表、工程施工变更联系单等);

      4.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章 收集和整理

      第八条 财务审计档案按项目分别进行立卷,一个审计项目可装订成一册或若干册,不得将几个审计项目合并订为一册。对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审计项目终结年度立卷。
      第九条 财务审计档案内的文件材料按结论性文件材料、证明性文件材料、立项性文件材料、其他备查文件材料四个单元进行排列。

      (一)结论性文件材料,如审计报告正式稿、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定审计报告的会议纪要、审计处理意见、审计文书送达回证等;

      (二)证明性文件材料,如承诺书、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调查记录等;

      (三)立项性文件材料,如审计实施方案、项目审计计划、审计通知书、审计委托书等;

      (四)其他文件材料。

      第十条 财务审计案卷内每份或每组文件之间的排列顺序是:

      (一)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二)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

      (三)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四)批示在前,报告在后;

      (五)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

      (六)汇总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

      第十一条 财务审计项目一经实施,立卷责任人应及时收集本项目的文件材料,审计终结时,立卷责任人应对本项目形成的全部文件材料进行整理,鉴别和取舍,并按立卷的方法和规则进行组卷,经审计组长复查后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案卷的编目和装订。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审计(会签)档案按年度立卷,按工作完成时间顺序装订成册。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审计档案按类别实行分类管理,具体为:

      工程项目结算自审档案按年度立卷,按工作完成时间顺序装订成册。

      工程项目委托结算审核档案按工程项目分别进行立卷,对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审计项目终结年度立卷。

      工程项目过程审计档案按工程项目和施工单位分别进行立卷,一个审计项目可装订成一册或若干册,不得将几个审计项目合并订为一册。对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审计项目终结年度立卷。

      第四章 归档和利用

      第十四条 审计处兼职档案管理员应根据学校相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向学校档案馆办理移交归档,学校档案馆按照案卷目录进行验收,整理后归入学校档案管理。负责收集和整理的主审人员应提前将审计档案移交给审计处兼职档案管理员。

      第十五条 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按《绍兴文理学院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内部人员查阅(借阅)审计档案,校档案馆按照馆藏档案查阅(借阅)相关规定办理。若审计档案还未移交校档案馆的,审计档案保管人员应做好查阅(借阅)登记手续。

      校外单位、个人需要查阅审计档案或者要求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应办理相关申请手续,经校审计处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方可查阅或提供相关服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由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2016年第9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绍兴文理学院 

                                       2016年7月14

       

       

       

       

       

       

       

       

       

       

       

       

       

       

       

       

       

      学校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决算审计业务流程

       

       

       

       

       

       

       

       

       

       

       

       

       

       

       

       

       

       

       

       

       

       

       

       

       

       

       

       

       

       

       

       

       

       

       

       

       

       

       

       

       


      财务收支审计业务流程

       

       

       

       

       

       

       

       

       

       

       

       

       

       

       

       

       

       

       

       

       

       

       

       

       

       

       

       

       

       

       

       

       


                                                         

       

                                                         

                                                         

       

       

       

       

      经济责任审计业务流程

       

       

       

       

       

       

       

       

       

       

       

       

       

       

       

       

       

       

       

       

       

       

       

       

       

       

       

       

       

       

       


                                                                           

       

       

                                                                  

       

       

       

       

       

       

       

      专项审计调查业务流程

       

       

       

       

       

       

       

       

       

       

       

       

       

       

       

       

       

       

       

       

       

       

       

       

       

       

       

       

       

       

       

       

       

       

       

       


                                                                   

       

                                                                  

                                                                     

       

       

       

       

      基建工程竣工决算审计业务流程

       

       

       

       

       

       

       

       

       

       

       

       

       

       

       

       

       

       

       

       

       

       

       

       

       

       

       

       

       

       

       

       

       

       

       

       

       

       

       

       

       

       


      修缮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业务流程

       

       

       

       

       

       

       

       

       

       

       

       

       

       

       

       

       

       

       

       

       

       

       

       

       

       

       

       

       

       

       

       

       

       

       

       

       

       

       

       

       


      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流程

       

       

       

       

       

       

       

       

       

       

       

       

       

       

       

       

       

       

       

       

       

       

       

       

       

       

       

       

       

       

       

       

       

       

       

       

       

       

       

       

       

       


      科研项目决算审签业务流程

       

       

       

       

       

       

       

       

       

       

       

       

       

       

       

       

       

       

       

       

       

       

       

       

       

       

       

       

       

       

       

       

       

       

       

       

       

       

       

       

       

       

       

       

       

       

       

       

       

       

       

       

       

       


      绍兴文理学院关于印发2014年审计工作要点的通知

      绍学院发〔201451

       

      各学院、部处、直属单位:

      现将《绍兴文理学院2014年审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确保学校2014年度审计工作圆满完成。

       

      附件:《绍兴文理学院2014年审计工作要点》

       

       

                   绍兴文理学院 

                    2014年4月2

       

      附件:

      绍兴文理学院2014年审计工作要点

       

      2014学校审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贯彻落实全省审计工作会议和全省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进一步防范风险,增加价值;注重审计成果运用质量,提升审计工作效率,强化审计整改效果;加强审计基础建设,有效扩大审计覆盖面;完善审计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更好地服务学校事业改革与发展。

      一、完善审计工作机制,推进学校审计工作有序开展

      1切实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落实单位行政“一把手”分管审计、其他领导协管审计的领导体制,把审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将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等纳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范围;积极支持内审部门依法独立履行职责,配足配强专职审计人员,按需足额安排审计专项资金预算,保障开展审计工作必需的经费;认真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努力营造支持审计、尊重审计的良好氛围,推进审计工作深入开展。

      2推行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校长任组长、协管领导任副组长,审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资产等职能部门参与的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制定《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形成审计工作齐抓共管合力。

      3强化审计整改落实。要将审计整改落实工作摆到突出位置,通过自我主动整改、下发审计整改通知、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审计整改回访检查等环节,落实整改工作,使审计发现的问题都能整改到位。

      4健全内审工作制度。及时制订和修订各项审计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学校审计工作制度。

      5全面落实轮审制度,实现审计全覆盖。每年组织对各独立核算单位(投资控股的企业、团体学会、研究所等)进行审计,实现审计对象全覆盖,消除审计盲点,形成常态化的审计工作机制

      二、深入开展审计工作,不断提高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

      1着力强化经济责任审计。全面覆盖、突出重点、规范有序的原则,科学制订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实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与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相结合,逐步向以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为主的方向发展。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重点关注领导干部经济决策权和经济管理权的履行情况,促进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尽责。并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高等学校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协同组织人事、财务资产、纪检监察等部门,切实推进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2不断深化财务收支审计和预决算审计。在做好基础性财务收支审计的同时,注重从单纯的查处问题为主向查错纠弊、加强管理和提高效益并重转变。开展对校本级和二级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推进内部审计在预算编制和调整环节的事前、事中介入,指导和促进部门预算与校内预算同口径编制。

         3稳步推进基建工程审计。积极开展元培学院易地新建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工作,对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交付使用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监督、评价。努力推进基建全流程监管平台的使用,通过跟踪信息化管理实现对基建工程关键环节的动态监测。继续做好重点环节的跟踪审计,对1万元以上零建、维修、绿化工程项目及2万元以上基建工程项目,加大工程量清单审核力度,促进在源头上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同时规范审计程序,加强审计复核,强化对受托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审计质量。

         4继续加强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加强公务支出公款消费审计监督。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公务支出公款消费审计制度的意见》的要求,着重抓好本级或下属单位三公经费和会议费、培训费等公务支出公款消费的审计监督,有效防止和制止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加强对绍兴大学建设经费、科研经费、“重中之重”学科建设经费、经营性资产管理和国有资源使用效率等专项资金、重点问题的审计调查。既可以单独进行专项审计,也可以与经济责任审计、财务收支审计和预算执行审计结合起来开展。

      5积极探索内部控制审计。在开展各项财务类审计过程中,增加内部控制审计的相关内容,审查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管理情况,揭示风险隐患,加强预防预警。

      三、强化自身建设,切实提高审计服务水平

      1抓好审计机构和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审计独立性,配足配强与审计工作量相适应、专业技术结构合理的审计力量。鼓励审计人员参加相关专业资格考试,有计划、有目的地组织审计人员参加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提高审计人员的政策水平、业务素质和综合分析能力,培养适合审计工作发展需要的复合型人才。

      2抓好深化审计工作。科学安排审计项目,重点突出与学校经济活动关系重大、与师生关系密切的事项。审计人员要秉承认真负责的审计精神,严格按审计程序组织实施各项审计工作,努力提高审计质量。

      3抓好审计作风建设。把中央、省委、委厅有关作风建设规定及《浙江省教育审计工作廉政规定》落到实处,勤俭节约开展审计,造就廉洁从审的作风。实行上级监管和被审单位监督相结合,主动接受被审计单位监督,由被审计单位将审计人员执行审计纪律情况直接反馈给派出审计组的内审机构。

       

      绍兴文理学院关于印发2015年审计工作要点的通知

      绍学院发〔201568

      各学院、部处、直属单位:

      现将《绍兴文理学院2015年审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绍兴文理学院2015年审计工作要点》

       

                                     绍兴文理学院 

      2015424

       

      附件:

      绍兴文理学院2015年审计工作要点

       

      2015年学校审计工作总的要求是: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审计工作和全省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以服务学校事业改革与发展为中心、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为重点,促进依法治校。进一步提高学校经济政策和制度措施的执行力,规范管理。健全和落实各项审计制度,有效推进审计全覆盖,突出审计重点,创新审计方式,提高审计质量,落实审计整改,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审计的监督作用和“免疫系统”功能。

      一、完善审计工作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争取各方的支持配合,形成审计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切实加强审计工作领导,落实二级学院与独立核算单位审计负责人分管制度。学校年度审计计划、审计报告纳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范围。加强审计队伍建设,配足配强专兼职审计人员,保证审计专项经费,及时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制订和修订各项审计实施办法和工作制度。整合审计资源,开展各类审计工作,全面落实轮审制度,有效推进审计全覆盖。

      二、加大审计监督力度。突出对学校重大支出、重点资金、重要领域、重点项目和群众密切关注事项的审计监督。针对教育经费管理使用的风险点,安排审计项目,集中力量组织审计。根据上级要求,今年将科研经费使用、继续教育财务管理作为学校审计的重点。视情单独专项审计,或与经济责任审计、财务收支审计、预算执行审计结合进行。

      加强学校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高等学校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重点推进对直属单位、二级单位(部门)、下属企业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围绕内部管理领导干部岗位职责,检查单位(部门)的预算执行、国有资产采购和管理、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等情况,关注内部管理领导干部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重要经济事项决策,以及个人廉洁自律情况。加大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力度,建立和推行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实施办法,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加强学校基建工程重点领域审计。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高等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加大对元培学院易地新建及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对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竣工到交付使用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监督、评价。着力做好重点环节的跟踪审计,加大工程量清单审核力度,促进在源头上有效控制工程造价。逐步摸索内部审计依托社会审计开展建设项目全过程审计的经验做法,对受托中介机构审计质量进行评估,努力提高基建工程审计质量。

      三、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做好审前准备阶段、审计实施阶段、和审计报告阶段的各项工作。提出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审计建议。推进审计信息化进程,加快工程审计“神机妙算”软件的建设与应用,提升审计数据分析和挖掘能力。要强化委托审计的管理和监督,在审计重点确定、审计方案制定等方面把好关,适时跟进。建立审计提示函、审计建议函、审计整改函等“三函”制度。积极探索内部控制审计,根据学校重点工作、重大举措,创新审计机制,拓展审计领域,规范审计行为,提升内部审计为学校决策服务的能力。

      四、加强审计整改落实。2015年作为“浙江教育审计整改年”,要将审计整改落实工作摆到突出位置。切实落实学校《关于加强内部审计意见整改落实的实施办法》。通过下发审计整改通知、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审计整改回访检查等方式提高整改落实率,对整改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实行问责。适时做好延伸审计、追踪审计与后续审计。结合实际,重要审计整改落实报告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五、提升审计工作能力。积极构建职业化、学习型队伍,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加强审计信息公开,建设独立的内部审计工作网页,提升审计效能。健全审计学习例会制度,通过自办培训或派员参加各级内审协会举办的培训班,努力提高内审人员的业务水平,依托省市内审协会平台,增强培训与研讨交流的实效,扩大审计工作影响力。加强审计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主动接受审计对象的监督。

      附件:2015学校审计工作要点一览表

       

       

       

       

      附件

      2015学校审计工作要点一览表

      序号

      工作重点

      工作任务

      完成时间

      完善审计工作机制

      1.发挥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作用

      全年

      2.落实各二级单位及各独立核算单位审计负责人分管制度

      3-4

      3.调整充实兼职审计员队伍

      3-4

      4.及时制订和修订各项审计实施办法和工作制度

      全年

      5.全面落实轮审制度,推进内部审计全覆盖

      全年

      加大审计监督力度

      6.加强科研经费、继续教育财务管理等专项审计调查,配合市审计局完成对部分科研项目的审计任务

      5-6

      7.制订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规范和深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5-6

      8.继续实施元培学院易地新建工程及学校电力改造、岩土大楼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跟踪审计

      全年

      9.开展各独立核算单位年终决算审计和经济效益审计工作

      3-4

      10.开展科研项目结题收支审计和各类工程项目决算审计

      全年

      11.完成实验厂、眼视光中心清产核资与审计工作

      3-4

      提高审计工作质量

      12.加快工程审计“神机妙算”软件的建设与应用,推进审计信息化进程

      全年

      13.建立审计提示函、审计建议函、审计整改函等“三函”制度

      4-5

      14.探索内部控制审计,发挥审计决策保障功能

      全年

      加强审计整改落实

      15.强化审计结果运用,落实审计整改工作

      全年

      16.把内部审计结果及审计整改作为内部考核评价依据,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全年

      17.适时做好延伸审计、追踪审计、后续审计工作

      全年

      提升审计工作能力

      18.建立审计工作网页,及时公开审计信息,提升审计效能

      5-6

      19.健全审计学习例会制度,组织专业业务培训与学习交流

      全年

      20.加强审计力量配备,提高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和业务水平

      全年


      绍兴文理学院关于印发2016年审计工作要点的通知

      绍学院发〔201662

       

      各学院、部处、直属单位:

      现将《绍兴文理学院2016年审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绍兴文理学院2016年审计工作要点》

       

                                       绍兴文理学院 

      2016331

       

      附件:

      绍兴文理学院2016年度审计工作要点

       

      2016年是学校的审计建设年。学校审计工作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547号)精神,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突出审计重点,强化审计整改,提高审计成效。坚持问题导向,强化风险管理,建立和完善学校内部控制体系,为全面提升学校治理水平充分发挥审计的监督与保障作用。

      一、优化审计工作机制,完善内部治理结构

      健全内部控制规章制度和工作运行机制流程,建立完善内控监督机制。加强对学校各部门、各单位执行教学、科研、财务管理、房产管理、设备管理、物资采购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环节的监督,认真查找学校内部控制的“短板”,及时进行整改,提高制度执行力。重点加强公务支出公款消费、物资采购、招投标、基建工程、科研经费、继续教育等重要领域的审计监督。积极发挥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的作用,及时协调解决在审计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形成监督合力。

      二、继续推进审计全覆盖,强化审计监督力度

      加强学校基建工程、修缮工程等重点领域审计。对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竣工到交付使用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监督、评价。着力做好重点环节的跟踪审计,加大工程量清单审核力度,促进在源头上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有序推进元培学院易地新建工程、岩土大楼、工科实验大楼、康复医院工程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跟踪审计。加强修缮零建工程的监督。强化审前沟通和业务指导。加强对委托中介的监督检查与质量考核,提高审计质量。

      围绕领导干部岗位职责,继续推进经济责任审计。重点加强对内控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预决算执行情况、国有资产采购和管理情况、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重要经济事项决策,以及个人廉洁自律与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等方面内容的审计。按照领导干部不同岗位经济责任要求,逐步明确其内容及评价标准,规范权力运行。

      开展独立核算单位财务收支与经济效益审计。持续关注经营性资金的安全绩效与风险管理。完成学校下属企业、团体会所、基金会等基本情况的登记调查工作,促进规范管理。

      三、深化审计整改落实,加强审计结果运用

      着力推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切实落实学校《关于加强内部审计意见整改落实的实施办法》,进一步强化整改,完善整改结果报告、整改督查、责任追究、结果运用机制,推进审计整改工作制度化、长效化。推进“三函”制度落实,适时做好延伸审计、追踪审计与后续审计,发挥审计咨询函、审计建议函、审计整改函的作用。

      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提升审计数据分析和运用能力,推进工程项目统筹管理和动态管理,强化质量控制。

      坚持审计要情报告制度。

      四、发挥审计协同作用,提升审计工作效能

      要通过开展多层次的工作实践、学术交流,搭建审计理论和审计实务之间、内审机构和审计机关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并将成果运用到学校内部审计,进一步推动学校审计发展。协助上级审计机关并牵头召开教育审计工作推进会。积极配合绍兴市审计局对学校2015年度公务支出公款消费专项审计。做好专项巡视过程中的有关工作。协助和配合省审计厅对学校实施省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及单位财务收支审计。加强与省市两级审计机关的工作沟通与协调,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行业指导,争取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加强审计队伍建设,配足配强专职审计人员。坚持“队伍专兼结合、工作上下配合”的机制,积极构建职业化、学习型审计队伍,健全审计学习例会制度。加强审计研究,提高审计理论水平。通过自办培训和参加各级行业培训,努力提高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依托省市内审协会平台,增强培训与研讨交流的实效,扩大审计工作影响力。加强审计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主动接受审计对象的监督。

      加强审计知识宣传教育,进一步优化审计工作环境。

       

      2016学校审计工作要点一览表

      序号

      工作重点

      工作任务

      完成时间

      优化审计工作机制

      完善内部治理结构

      1.进一步完善学校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规章制度和工作运行机制流程,建立完善内控监督机制。

      全年

      2.加强公务支出公款消费、物资采购、招投标、基建工程、科研经费、继续教育等重点领域的监督。

      1-6

      3.积极发挥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的作用,及时协调解决审计中发现的重要问题。

      全年

      继续推进审计全覆盖

      强化审计监督力度

       

      4.有序推进元培学院易地新建工程、岩土大楼及工科大楼、康复医院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跟踪审计。加强修缮零建工程的监督。

      全年

      5.深化经济责任审计,按照领导干部不同岗位经济责任要求,逐步明确其内容及评价标准,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

      全年

      6.开展各独立核算单位年终决算审计和经济效益审计工作。

      3-5

      7.完成学校下属企业、团体会所、基金会等基本情况的登记调查,加强监督。

      深化审计整改落实

      加强审计结果运用

      8.推进“三函”制度落实,适时做好延伸审计、追踪审计与后续审计

      全年

      9.加快审计信息化建设,提升数据分析与运用能力,动态管理审计项目

      全年

      10.完善审计流程,及时报送审计要情。

      全年

      发挥审计协同作用

      提升审计工作效能

      11.积极配合绍兴市审计局对学校2015年度公务支出公款消费专项审计。

      2-3

      12.好专项巡视过程中的有关工作。

      3-5

      13.协助上级审计机关并牵头召开教育审计工作推进会。

      5-6

      14.协助和配合省审计厅对学校实施省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及单位财务收支审计,加强与省市两级审计机关的工作沟通与协调。

      6-12

      15.加强审计队伍建设,配足配强专职审计人员。

      全年

      关于印发《绍兴文理学院2017

      审计工作要点》的通知

      绍学院办发〔20176

       

      各二级学院、部处、直属单位:

      《绍兴文理学院2017年审计工作要点》已经2017年第5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绍兴文理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7330

       

       

      绍兴文理学院2017年度审计工作要点

       

      2017年学校审计工作的总体思路是: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及上级审计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以优化学校治理体系和提升治理能力为目标,以强化内部控制为主线,创新审计理念,完善审计机制,提高审计质量,推动审计整改落实,注重审计成果运用,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学校规范管理、防范风险、增加价值等方面的作用,更好地服务于学校事业发展。
         
      完善审计工作机制,强化学校内部控制建设。继续将年度内部审计计划纳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范围,及时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发挥学校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优势,关注学校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研究问题的成因,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执行,提供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的管理建议和决策依据。进一步深化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加强对学校内控建设的领导和研判,对重点内控业务流程规范和内控制度进行检查、梳理,建立监督长效机制。
         
      关注重点风险环节,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根据上级要求和学校管理需求,适时开展各类专项审计,重点关注中央八项规定的执行情况、内部控制规范情况、学校“三公”经费支出、重大资金运行情况等。利用审计反映制约发展、阻碍改革的措施规定,揭示内部管理存在的风险漏洞,及时研究解决。推动继续教育学院与资产经营公司管理体制的完善与优化。
      拓宽内部审计领域,加快审计工作转型。优化审计项目方式,从传统的“查错纠弊型”为主的财务收支审计向“风险导向型”为主的管理审计和内控审计延伸。充分依托社会中介机构力量,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结合巡查和各项专项审计,围绕经济责任审计要素,评价相关单位的预算执行、物资采购、招投标和资产管理、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等情况,关注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程序等,并提出管理建议。努力构建国家审计、社会审计与内部审计“三位一体”的审计监督体系。
         
      强化审计整改力度,注重审计结果运用。加大审计整改力度,落实责任部门,实行整改清单制度和销号制度。拓宽成果利用渠道,巩固巡视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成果。定期开展成果应用情况分析研究,重视审计信息总结提炼,编制《审计要情》,提升审计工作成效。
         
      加强审计自身建设,提升审计工作质量。组织审计人员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激发审计人员的内在活力和发展动力。创新审计工作理念,加强资源整合,深化对二级审计机构和兼职审计员的业务指导和能力建设。加强与省、市内审协会的协同,积极开展调研,拓宽研究视野,开展“滚动式”课题研究,逐步深化某一业务领域的跟踪研究。

       

       

       

       

       

       

       

       

       

       

       

       

       

       

       

       

       

       

       

       

       

       

       

       

       

       

      附件:

       

      绍兴文理学院2017审计工作主要任务一览表

      序号

      工作重点

      工作任务

      完成时间

      完善审计工作机制,强化学校内部控制建设

      1. 对重点内控业务流程规范和内控制度进行检查、梳理,建立监督的长效机制

      全年

      2. 发挥学校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及时研究审计工作。

      全年

      3. 推动继续教育学院和资产经营公司管理体制的完善和优化

      全年

      关注重点风险环节,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4. 加强“三公经费”支出专项审计

      3-5

      5. 推进元培学院二期建设等基建项目的审计监督

      全年

      6. 实施学校下属各独立核算企业年度审计

      3-5

      7. 对重要领域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按要求

      拓宽内部审计领域,加快审计工作转型

      8. 以项目制为原则,开展内部控制管理审计

      全年

      9. 以委托制为原则,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全年

      10. 结合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要素,对元培学院、附属医院开展年度审计

      2-6

      强化审计整改力度,注重审计结果运用

      11. 明确学校经济责任审计整改目标任务

      3

      12. 实责任,实行整改清单制度和销号制度

      3-6

      13. 定期开展审计成果应用情况分析研究,编制《审计要情》

      全年

      加强审计自身建设,提升审计工作质量

      14. 加强审计资源整合与队伍建设,深化对二级审计机构和兼职审计员的业务指导和能力建设

      全年

      15. 积极开展调研,拓宽研究视野,开展“滚动式”课题研究

      全年

       

      关于印发《绍兴文理学院2018年审计工作要点》的通知

      绍学院发〔201853

       

      各二级学院、部处、直属单位:

      《绍兴文理学院2018年审计工作要点》已经2018年第8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绍兴文理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8510

       

       

      附件

      2018年度学校审计工作要点

       

      2018年学校审计工作的总体思路是: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依法审计,服务大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求真务实”的工作方针,紧紧围绕学校综合改革和发展中心任务,以提高工作质量和审计效益为目标,扎实有效开展各项审计工作,切实做到监督与服务并重,更好地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服务。

      一、完善审计工作机制,推进审计转型发展

      结合学校发展实际,探索审计监督服务于提升学校内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工作路径和现实抓手,加强审计工作领导、定期汇报审计要情。发挥审计联席会议作用,及时协调解决审计中遇到的问题与困难。加强内外协调,努力构建国家审计、社会审计与内部审计“三位一体”的审计监督体系。

      二、突出重点领域审计,逐步推行审计全覆盖

      科学整合审计资源,坚持自审与委托审计相结合、综合审计项目与专项审计项目相结合,全面发挥审计职能。

      1. 实施中层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照学校党委部署开展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落实对中层领导干部任期内轮审制度,实行党政同责同审。规范领导干部权力运行,促进履职尽责。

      2. 继续开展对独立核算单位专项审计。开展学校下属企业年度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元培学院、附属医院等独立核算单位年度专项审计。做好对委托审计中介机构的管理、协调和监督,在审计重点确定、审计方案制定等方面把好关。

      3. 加大重点资金监督力度。围绕学校中心工作,落实更名设置绍兴大学及内涵建设任务,及时跟踪绍兴大学建设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及进度,开展对绍兴大学建设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核与评价工作;推进元培学院二期建设等基建项目的审计监督和零星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工作,加强与职能部门的统筹协调。发现工程管理问题及早沟通协调,促进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形成管理合力,确保审计效益。

      4.开展各类审计调查。根据上级要求和学校管理需求,适时开展各类审计调查,重点关注中央八项规定的执行情况、内部控制规范情况、学校三公经费支出、重大资金运行情况等。围绕学校深化综合改革和推进二级管理的重大部署,关注体制机制性问题,关注改革汇聚发展合力情况,积极提出解决突出问题和推进长远发展的建议,为学校深化综合改革服务。

      三、推进审计工作信息化,提升审计工作效益

      结合学校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提升审计信息化程度。推进基建工程、财务信息、资产信息、科研信息等管理信息与审计共享,提高利用信息化技术查核问题、评价判断、宏观分析的能力。不断提升审计工作能力、质量和效率。丰富审计网站内容,广泛宣传制度和审计工作,提升服务水平。

      四、强化审计整改力度,注重审计结果运用

      加强与各相关部门联动、强化审计整改、提升审计成果运用。建立审计整改反馈制度,力促审计提出问题的整改落实到位,并及时组织开展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定期开展成果应用情况分析研究,重视审计信息总结提炼,编制《审计要情》,提升审计工作成效,以整改促规范、促发展。

      五、加强审计自身建设,提升审计履职能力

      加强审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作风建设,进一步强化审计人员廉洁勤政意识,激发审计人员的工作热情和责任感。继续组织审计人员参加业务学习、职业培训,组织审计方案研讨、案例研讨,促使审计人员专业化、职业化水平不断提高。深化对二级审计机构和兼职审计员的业务指导和能力建设。努力建设一支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作风过硬的审计队伍。加强与省、市内审协会的协同,广泛开展调研,坚持以理论研究引领工作创新,积极参与审计科研工作。强化审前调查和审计方案制定工作,加强审计档案收集和管理。

       

       


      2018学校审计工作要点一览表

      序号

      任务及内容

      具体目标和要求

      完成时间

      1

      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根据党委组织部委托,适时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强化经济责任和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为目标,按《内部审计准则》《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等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

      全年

      2

      开展对独立核算单位专项审计

      以防范风险、规范管理、提高效益为目标,开展学校下属企业年度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元培学院、附属医院等独立核算单位年度专项审计。

      3-6

      3

      开展基建项目和零星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工作

      以控制工程造价、规范工程管理、提高建设资金效益为目标,进一步加强审计协调,推进元培学院二期建设等基建项目的审计监督,加强学校零星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工作。

      全年

      4

      加强审计整改与审计效果

      对近年来学校内审和外部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审计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促进被审单位整改,并及时向学校提出管理建议。

      全年

      5

      深化内控体系建设

      贯彻落实《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内控体系建设重点领域和重要环节,以评促建,补齐短板。

      全年

      6

      积极推进审计信息化建设

      结合学校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强内部审计软硬件建设,有效改进审计工作手段。

      全年

      7

      落实更名设置绍兴大学及内涵建设任务

      及时跟踪绍兴大学建设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及进度,开展对绍兴大学建设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核与评价工作。

      全年

      8

      加强审计队伍建设

      加强审计人员业务培训和研讨。坚持以理论研究引领工作创新,积极参与审计科研工作。

      全年

      9

      做好上级部门和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

      按要求。

      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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