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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文理学院院长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文理学院工程建设项目价款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12-10  点击:[]

       

      绍兴文理学院院长办公室

       

      关于印发《绍兴文理学院工程建设项目

       

      价款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绍学院办发〔201850

       

       

      各二级学院、部处、直属单位:

       

      《绍兴文理学院工程建设项目价款审核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第20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绍兴文理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8 1030

       

       

       

      绍兴文理学院工程建设项目价款审核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促进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浙江省教育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审核范围

       

      学校审计处负责实施全校工程建设项目价款审核。学校工程建设必须由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门组织完成,其它部门不得自行组织实施,审计处原则上只接收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报送的审计申请。

       

      具体范围如下:

       

      (一)3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须进行施工图预算(标底)审核。

       

      (二)1万元以上(含)的工程建设项目须进行工程结算审核。

       

      二、审核资料要求

       

      (一)全年预算编制方面

       

      每年年初,学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应将上级部门和学校批准的年度工程投资计划抄送审计处。学校根据工作需要,临时调整或补充的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也应由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将计划变动情况及时抄送审计处。

       

      (二)施工图预算(标底)审核方面

       

      1.根据规定需送财政局进行施工图预算(标底)审核的项目,按财政要求提供资料。

       

      2.学校自行委托审核的项目需提供施工图纸、招标文件、施工图预算(标底)等相关资料。

       

      (三)工程价款结算审核方面

       

      1. 5万元以下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在提交工程结算书时,同时提交施工竣工图纸、施工合同、验收纪要、工程量实测记录等相关资料。

       

      2. 5万元以上()项目

       

      1)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在提交工程结算书时,同时提交施工竣工图纸、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验收纪要等相关资料。如涉及工程变更,须提交变更联系单。

       

      2)隐蔽工程竣工结算审核须提供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的隐蔽工程验收单、竣工图。委托监理的工程变更,由驻工地监理代表签字后方有效。

       

      3)送审资料签章必须齐全,并注明是否属立项项目。资料递交提交审计处后,另行补办的签证,一般视作无效凭证。

       

      三、审核方式

       

      工程建设项目须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核。

       

      四、委托送审的程序和办法

       

      (一)根据规定需送市财政局审核项目,报送市财政局进行审核。

       

      (二)学校自行委托审核项目中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基本费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入围社会中介机构具体实施审核。

       

      (三)学校自行委托审核项目中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基本费在1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项目,采用公开单项招标方式。

       

      五、委托送审原则

       

      工程建设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核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为突出审计的客观性和公正性,采用交叉审计的方式,不委托负责编制工程项目预算或施工图预算(标底)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委托负责招标代理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委托负责标底审核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委托负责跟踪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

       

      (二)优先委托执业资质高、审计质量优秀的社会中介机构,同时兼顾服务次数的平衡。

       

      (三)由于社会中介机构方面的原因不能接受送审,或者是社会中介机构服务质量存在问题的,在考虑前两条的基础上,从学校确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中选定。

       

      六、审核争议的处理

       

      (一)社会中介机构与施工单位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时,需及时向学校审计处反映情况,学校审计处应提请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及时沟通协调。

       

      (二)资料不全或对资料依据本身产生异议的送审项目,审计处暂不予审计,由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门补全资料后再进行审计。

       

      (三)对需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工程内容、提高建筑装修档次或因现场签证、设计变更较多,而导致结算报审金额超过合同价较大的工程项目,送审部门应按学校工程建设有关规定的条款完善相关手续后再送审。

       

      七、其他

       

      (一)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绍兴文理学院关于工程审计送审资料的若干规定》(绍学院发[2016]146)、《绍兴文理学院工程项目结算审核外送管理办法》(绍学院发[2016]147)两个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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