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处
      学校制度

      绍兴文理学院关于加强对独立核算单位审计监督的意见


      2016-08-11  点击:[]

       

      绍学院发〔2016145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机制,完善内部审计监督体系,更好地发挥审计在学校发展中的服务与保障作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517号)文件精神和上级审计部门有关要求,决定在各独立核算单位实行年度审计制度,有关单位建立内部审计机构。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年度审计制度

       

      (一)审计对象:全校各独立核算单位。

       

      本办法所指各独立核算单位为:附属医院、元培学院、绍兴广播电视大学、资产经营公司及其投资企业、上虞分院等单位,以及教育基金会、司法鉴定中心等机构或团体。

       

      (二)审计范围:年度财务收支、经济效益。

       

      (三)送审资料:年度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年终报表(草稿)及有关经济业务资料。

       

      (四)送审时间:次年元月二十日前。

       

      (五)经济实体职责:

       

      1.审计费用由各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负担,并在各自的成本中列支。

       

      2.各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的年终分配必须在审计实施完毕后发放。

       

      3.各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年终应抓紧做好审计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审计后的会计报告按时送达财税等部门。

       

      (六)审计处职责

       

      会计师事务所由学校审计处负责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出具二份报告:一份为各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报告;另一份为学校审计处要求的整改建议报告,着重是反映问题,以进一步提高各经济实体的会计核算能力和财务管理水平。

       

      二、建立审计组织机构

       

      (一)机构设立及人员组成

       

      元培学院、附属医院应设立具有独立审计职能的二级审计机构,并配备具有相应专业的审计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特约审计员和兼职审计员。人员组成应报学校审计处同意。

       

      (二)领导体制

       

      二级审计机构接受所在单位和学校审计处的双重领导,接受学校审计处的工作指导,向学校审计处报告工作。

       

      (三)主要工作职责

       

      1.参与所在单位经济、管理等各项活动中有关审计方案的制订、部署、执行工作。结合单位工作制订和完善相应的内部审计制度。

       

      2.制定完善工作程序,主要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所在单位财务预算的执行和决算或资产、负债和损益;

       

      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维修、绿化等零建工程的竣工决算;

       

      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和风险管理;

       

      所在单位中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履职情况;

       

      所在单位领导和学校审计处交给的其他审计事项。

       

      3.配合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加强财务管理,组织对重大事项的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学校审计处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四)工作要求

       

      1.积极参加学校审计处和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各项业务学习和培训,努力提高业务水平。

       

      2.二级审计机构应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质量。

       

      3.内部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三、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2016年第9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绍兴文理学院关于对各经济实体实施年终决算审计的规定》(绍学院发〔2004104号)同时作废。

       

       

      绍兴文理学院      

       

      2016714  

       

      绍兴文理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6     年7 月15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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