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文理学院院长办公室关于印发
《绍兴文理学院委托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绍学院办发〔2018〕49号
各二级学院、部处、直属单位:
《绍兴文理学院委托审计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第20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绍兴文理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8
年10月30日
绍兴文理学院委托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委托审计业务工作,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管理,防范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委托审计是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经公开招标或其它方式选择社会中介机构后,委托中介机构对学校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并利用其工作结果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和程序,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有偿中介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专业机构,包括工程造价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
第四条 审计处委托中介机构审计业务包括:
(一)工程建设项目价款审核;
(二)基建工程项目跟踪审计;
(三)经学校批准可以实施委托的财务收支审计、资产管理审计等财务类审计业务;
(四)需要委托审计的其他业务。
第五条 审计处负责委托审计业务的组织、管理、监督与协调工作,核查中介机构审计质量,确保审计结果真实、客观、公正。
学校相关部门(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处和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
第二章 中介机构确定
第六条 会计检查、审计服务年度采购预算金额大于80万元(含)、单个委托工程项目审计服务预算金额大于10万元(含)的应公开招标。
第七条 工程类、财经类委托审计业务实行委托中介机构库制度(简称中介库)。中介库的建立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采用公开招标入围方式确定。对于项目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中介机构中选择的审计项目,可另行采取单项邀请招标的方式;
(二)绍兴市财政局(审计局)中标入围咨询库;
(三)经学校批准的符合学校采购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八条 委托审计招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选择具有良好社会信誉,业务质量高、未发生过重大审计业务质量问题、未发现违纪违规行为且收费合理的中介机构。
第三章 委托审计实施
第九条 委托审计项目和受托中介机构的安排由审计处成员共同组成工作组,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学校历年服务状况、质量考核结果、报价优惠等因素,以会议方式研究决定。单个委托项目审计费用超过5万元(含)的,招投标与采购中心要派人参加会议。会议按照审计处有关议事规则进行。
第十条 委托审计项目和受托中介机构确定后,审计处于一周内与中介机构签订项目委托审计合同或协议书,涉密项目需要增加保密条款或补充签订保密协议书。
第十一条 合同签订后,审计处应安排人员参与相关工作、协调各方关系、解决相关问题、及时办理审计资料交接、对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结果和质量进行检查、复核,确保审计结果真实、客观、公正。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按合同约定和规定时间、程序实施审计,审计完成后向审计处提交审计结果,移交全部审计证据资料及相关电子资料。中介机构按合同约定履行审计业务必须保证其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立场,遵守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切实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按照合同完成审计后,学校依据合同向中介机构支付审计费用,审计费按照合同在校内相关单位经费或审计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存在如下情形之一,学校应终止委托审计业务,停止支付审计费用,依法追究其责任并责成其赔偿经济损失:
(一)中介机构未履行委托审计合同约定的义务,未严格按照程序实施审计;
(二)提供的审计报告严重失实、审计结论不准确、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
(三)中介机构未保守被审计单位的秘密,在委托审计合同约定的业务范围之外使用委托审计业务资料,泄露审计业务信息给学校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
(四)经学校审计人员对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进行质量检查或复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五)中介机构与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私下接触,违反审计纪律,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章 委托审计监督与考核
第十五条 为保证委托审计质量,审计处对受托中介机构进行管理和考核。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审计人员配备情况、主审人员的执业资格和工作态度及水平;
(二)中介机构的组织管理、沟通协调情况;
(三)审计质量控制体系及措施;
(四)初审报告及审计报告的及时性、审核金额的准确性及误差率;
(五)审计报告质量及审计意见、建议的准确性和建设性;
(六)中介机构的廉洁措施及审计人员的廉洁情况。
第十六条 审计处每年底对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考核,并征求校内相关服务单位意见。经考核优秀的中介机构可优先考虑安排审计项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