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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绍兴文理学院委员会 绍兴文理学院关于印发《绍兴文理学院下属单位、部门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5-06-05  点击:[]

      绍学院党委〔2005〕18号 绍学院发〔2005〕82号

      各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院(系)、部处、直属部门:

      现将《绍兴文理学院下属单位、部门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绍兴文理学院下属单位、部门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校所属部门、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各院(系)、部门及下属企业加强内部管理,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安全运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绍兴市市直下属单位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我校部门、单位领导人员,是指学校下属各院(系)、部(处)、直属单位及独立核算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下属各院(系)、部(处)、直属单位及独立核算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三条 部门、单位领导人员必须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一般任期满三年应当审计一次。任期内办理调动(含学校内部调整)、免职、撤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以及在独立核算企业进行改制、兼并、拍卖、破产时,应当进行审计。离任者未经审计,不得解除其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不得办理离任手续。

      第四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审计领导人员任职期间所在院(系)、部(处)、直属单位及独立核算企业的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情况(经费状况如何,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各项支出的效益如何,有无重大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

      (二)贯彻执行相关的重要经济政策情况;

      (三)各类资产的状况如何,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四)所办产业(含各类培训班)的效益及其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盈亏状况;

      (五)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六)财务(经费)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是否健全和有效,及其预决算执行情况;

      (七)经费的取得和使用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怎样,有无重大失误;

      (八)个人履行诺廉评廉承诺书情况(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规问题);

      (九)学校和审计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审计时限,原则上限制在被审计人员的任职期间,如有必要可延伸至以前年度。

      第六条 校监察审计处负责对学校下属各院(系)、部(处)、直属单位及独立核算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监察审计处应当在年初制定审计计划,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七条 校监察审计处负责组织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由内部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具体实施,也可委托社会中介组织组成审计组具体实施。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学校应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实施者出具指令(委托)书,指令(委托)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审计对象、范围、重点及有关事项。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具有有效的内部审计人员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

      社会中介组织必须具有经济责任审计业务能力。

      第八条 审计组应依法实施审计。审计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等规定。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审计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时,被审计的领导人员及其所在的院(系)、部(处)、直属单位或独立核算企业应予以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十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之前,应提前3天向被审计领导人员所在院(系)、部(处)、直属单位或独立核算企业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者本人。

      审计组应在实施审计之前听取主管校领导以及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等处室对被审计领导人员的意见。主管校领导以及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等处室应当如实向审计组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被审计的院(系)、部(处)、直属单位或独立核算企业应当按照审计组的要求,及时、全面、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二条 被审计的领导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写出自己在任期内经济责任的书面材料,并于审计工作开始后五日内送达审计组。

      第十三条 审计组在实施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通过对其所在院(系)、部(处)、直属单位或独立核算企业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审计,分清领导人员本人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领导人员对其任期内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三)失职、渎职的行为;

      (四)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主管责任是指负有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校监察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前,应当征求被审计的领导人员及其所在院(系)、部(处)、直属单位或独立核算企业的意见。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内容包括:

      (一)实施审计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被审计的领导人员的职责范围和所在院(系)、部(处)、直属单位或独立核算企业财政财务收支、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状况,以及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并对被审计的领导人员任期内的经济责任作出评价;

      (三)审计中发现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被审计的领导人员未履行诺廉评廉承诺的主要问题;

      (四)被审计的领导人员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诺廉评廉承诺应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五)被审计的领导人员及其所在院(系)、部(处)、直属单位或独立核算企业存在问题的处理、改进建议;

      (六)需要反映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 校监察审计处审定审计报告后,对被审计院(系)、部(处)、直属单位或独立核算企业存在的问题,在部门职责范围内,作出相应的处理。需要依法追究领导人员责任的,应向校主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与建议。

      校监察审计处应将审计报告及其对问题的处理意见存入该领导人员廉政档案,并报送校主管党政领导及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处室。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考核该领导人员工作业绩和实施奖励、任免或者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校监察审计处负责对本办法执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本办法执行的院(系)、部(处)、直属单位与独立核算企业,由学校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 " < s @� �5� n>(八)检查学校领导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九)对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学校领导、上级主管部门、上级审计机关反映;

      (十)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给予表彰的建议;对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经济处罚措施或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内部审计的有关结果,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工作重点和学校的中心任务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抄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应组成审计小组,编制审计方案,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有关情况。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当主动配合审计工作,按审计通知书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及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七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通过评价内控制度,审查凭证、账表,查阅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等方法,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并完整、准确地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终结,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底稿,编制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九条 审计报告需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对审计意见、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必须执行,并将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落实情况及时反馈给审计组。

      第三十条 审计组应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

      第三十一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档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学校内部审计机构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经济处罚与处分或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及司法机关处理等建议,报请学校决定: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学校应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提请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调离审计工作岗位:

      (一)隐瞒审计查出的重大问题或者出具虚假审计结论的;

      (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四)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绍兴文理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绍学院发〔1999〕90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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