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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日报3版1月11日报道:我省出台审计整改责任追究办法


      2018-01-15  点击:[]

       

      为推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严肃审计整改问责,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浙江省审计整改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了审计整改责任主体,界定了整改不力、虚假整改、拒绝或拖延整改等责任追究情形,规范了审计整改责任追究方式及程序,促进了审计整改问责工作规范化建设,是我省审计工作的重大制度创新。  

      《办法》明确,被审计单位对本单位审计整改结果负总责。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整改结果和履行公告职责承担主要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承担相应责任。有关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督促、协助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整改责任。被审计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整改。  

      《办法》明确,对存在虚假整改、拒绝或拖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以及履行审计整改结果公告责任、审计整改督促协助责任不到位的,应当追究被审计单位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办法》规定,对存在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浙江省审计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应当追究政务责任的,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政务处分。问责方式、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被追责对象涉嫌违法犯罪的,由有权机关依法作出处理。(记者 董洁 通讯员 严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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