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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重大审计问题行政问责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5-09-21  点击:[]

      绍政办发〔2015〕6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绍兴市重大审计问题行政问责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27日

      绍兴市重大审计问题行政问责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不断加强对重大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力度,促使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履行职责,切实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审计法》、《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的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国有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部门(单位)以及有责任协助执行审计整改工作的部门(单位)。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审计问题,是指在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结果文书中反映的,或者虽未在审计结果文书中直接反映,但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发生的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问题。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由行政首长任组长,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检察、发改、公安、财政、审计、国资、税务、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审计整改领导小组,研究并督促落实重大审计问题的责任追究事项。

      第五条重大审计问题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客观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依法依纪认定并追究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章问责事项

      第六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属于重大审计问题:

      (一)执行上级重大政策不坚决,不正确的。存在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拖拉推诿、选择执行或执行变样等执行上级重大政策不力的;重大事项不经集体决策或虽经集体决策但程序不合规等违反重大事项决策规定,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不依法行政,执法不力,滥用职权的。违反民生保障、文化科技、教育卫生、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经济社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不认真履行职权或超范围行使职权,监管不严,执法不力,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不合法合规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不严肃,不按规定组织招标,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项目管理职责,不及时开展竣工决算、验收,虚列支出等违反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有关规定,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不按规定上缴或截留、挪用国有资产收益,违规采购或销售商品、服务,违规开展投融资、担保、资金拆借、高风险投资、固定资产购建、账外经营等业务活动,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是发生重大潜亏的;

      (五)执行财经纪律不严肃的。存在隐瞒、截留、挪用、坐支、转移财政收入,违规支出财政资金,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财政资金,违规进行政府采购,私存私放财政资金和其他公款,自行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伪造、变造、违规销毁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政、财务会计报告等严重违反财经纪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

      (六)不遵守中央“八项规定”或廉洁自律相关规定的。违规发放津补贴,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或廉洁自律相关规定的;

      (七)单位内控机制不建全的。未落实“一把手”五不直接分管制度,未建立内部审计制度,未制定财务审批制度,未正确履行监管职责等,致使本单位或下属单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损害政府形象的;

      (八)未按要求落实审计整改的。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执行审计决定或办理移送处理事项,拒绝、拖延整改或整改落实不力导致违法违规问题屡查屡犯,虚报审计整改情况,但实际未予整改等严重影响整改进度和成效的;

      (九)根据党纪政纪,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其他应当追究被审计领导干部或其他相关人员责任的。

      审计发现存在上述问题且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启动问责程序。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予以查处。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七条问责采用以下方式进行: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作出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建议作出组织处理。

      前款规定的问责方式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八条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干部及其他相关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作出组织处理。

      对负有间接责任的领导干部及其他相关人员,情节较重的,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建议作出组织处理。

      第九条被问责人员的从重、从轻或免予问责的情节。

      被审计领导干部或其他相关人员另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审计执法、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党纪政纪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问责情节。

      被审计领导干部或其他相关人员另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予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审计执法、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党纪政纪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免予问责情节。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条实施问责的主体。问责由各级政府、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及被问责单位的主管单位等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重大审计问题问责程序:

      (一)重大审计问题问责事项一般由市审计整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审计局)出具问责建议书,移交相关部门(单位)问责。

      (二)性质严重、情况复杂或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由市审计整改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问责建议,经市审计整改领导小组研究后,移交相关部门(单位)问责;领导小组认为问责事项需要重新调查的,可责令相关部门(单位)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情况报领导小组。

      (三)相关部门(单位)应根据问题性质、情节,对照相关党纪政纪、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问责决定,追究责任单位及个人责任,问责结果报市审计整改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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