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处
      学校制度

      绍兴文理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2016-08-11  点击:[]

       

       

      绍学院发〔201614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517号)、《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加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浙教审2015125)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依照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设置独立的本与单位财务机构相同级别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与审计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是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对学校及所属部门、单位财务收支与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依法实施的独立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

       

      第四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促进学校各部门、各单位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管理,防范经济风险,完善学校治理,构筑惩防体系,加强廉政建设,为学校的建设发展服务

       

      第二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第五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在校长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校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校长领导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将年度审计计划、审计重要事项等纳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范围。及时审批年度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审计决定的执行或审计意见的落实;

       

      (三)加强审计结果运用。要注重审计结果与干部人事工作相结合,要将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单位负责人的重要依据;

       

      (四)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提供经费保证和工作条件;

       

      (五)表彰和奖励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取得的显著成绩;

       

      (六)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培训、专业职务(职称)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七)加大内部审计宣传力度,努力营造理解审计、尊重审计、支持审计的良好外部环境。

       

      第七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工作检查。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八条 学校按照职责分明、科学管理和审计独立性的原则设置审计处,审计处履行学校内部审计机构职责,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学校保证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专职人员编制,配备具有财经、管理、法律、工程等方面专业知识的审计人员。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特约审计员和兼职审计员。

       

      第十条 审计处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事先征求上一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处在审计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学校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或者与社会审计机构合作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继续教育。学校应保证审计人员一定的学习、培训或进修时间,并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予以评聘。从事审计工作的财经、工程技术或其他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有关规定的,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七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主要对学校及所属部门、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计划或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三)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四)企业及下属各独立核算单位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五)基建、维修、绿化工程的概预算和竣工决算;

       

      (六)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的跟踪;

       

      (七)经济管理和办学效益等情况;

       

      (八)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的执行;

       

      (九)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

       

      (十)有关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

       

      (十一)公务支出公款消费情况、继续教育财务管理、合作办学、科研经费、食堂管理、捐助资金、资产管理、人力资源等各项专项活动;

       

      (十二)指导和监督学校所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工作。

       

      (十三)学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八条 审计处对学校和下属各独立核算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学校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第十九条 审计处配合财务部门加强财务管理,对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以及账务处理的正确性进行严格监督,开展审计调查。

       

      第二十条 审计处根据需要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签证。

       

      第二十一条 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要求有关单位及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审查会计凭证、账簿等,检查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勘查现场实物;

       

      (四)参与制定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负责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五)参加或列席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召开的有关财政、财务收支、预算安排、重大经济事项、大额资金使用、重大投资项目等或者相关经济活动研究和决策会议,组织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充分发挥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作用。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纪违法、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七)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等措施;

       

      (八)检查学校领导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九)对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学校领导、上级主管部门、上级审计机关反映;

       

      (十)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给予表彰的建议;对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经济处罚、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按照校务公开要求,在一定范围内向有关部门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工作重点和学校的中心任务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抄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实施审计,应组成审计小组,编制审计方案,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有关情况。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当主动配合审计工作,按审计通知书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及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六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通过评价内控制度,审查凭证、账表,查阅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发审计咨询函等方法,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并完整、准确地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终结,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底稿,编制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八条 审计报告需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对审计意见、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必须执行,并将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落实情况及时反馈给审计组。

       

      第二十九条 对于审计揭示的问题,被审计单位应根据审计组编制的审计建议函、审计整改函等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报告按时报送审计处予以销号。

       

      第三十条 审计组应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

       

      第三十一条 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档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处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等建议,报请学校决定: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学校应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提请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调离审计工作岗位:

       

      (一)隐瞒审计查出的重大问题或者出具虚假审计结论的;

       

      (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四)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经2016年第9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绍兴文理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绍学院发〔2011175号)同时废止。

       

       

      绍兴文理学院      

       

                2016714    

       

       

      绍兴文理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6     年7 月15 印发

       


      上一条:绍兴文理学院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下一条:中共绍兴文理学院委员会 绍兴文理学院关于印发《绍兴文理学院下属单位、部门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返回

版权所有:绍兴文理学院审计处 | 地址:绍兴市环城西路508号 | 邮编:31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