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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文理学院关于对各经济实体实施年终决算审计的规定


      2015-06-05  点击:[]

      绍学院发〔2004〕104号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经营性资产的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贯彻绍学院党委﹝2004﹞33号、绍学院发﹝2004﹞90号关于“要推进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审计工作”的精神,学校审计依法对各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的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经济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起对学校各经济实体实施年终决算审计。

      具体规定如下:

      一、审计对象:全校各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

      二、审计范围:年度财务收支、经济效益。

      三、送审资料:年度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年终报表(草稿)及有关经济业务资料。

      四、送审时间:次年元月十日前。

      五、经济实体职责:

      审计费用由各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负担,并在各自的成本中列支。

      各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的年终分配必须在审计实施完毕后发放。

      各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年终应抓紧做好审计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审计后的会计报告按时送达财税等部门。

      六、监察审计处职责

      会计师事务所由学校监察审计处负责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出具二份报告:一份是各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报告;另一份是校监察审计处要求的整改建议报告,着重是反映问题,以进一步提高各经济实体的会计核算能力和财务管理水平。

      七、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由学校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二OO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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