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市财建〔2019〕64号
关于印发《绍兴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的通知
市级各部门、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滨海新城、镜湖新开发办: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管理工作,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3号)等规定,制定了《绍兴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请贯彻执行。
绍兴市财政局
2019年9月11日
绍兴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审核批复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绍兴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3号)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为绍兴市财政局、市直项目主管部门(含一级预算单位和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审核批复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行为规范和操作依据。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政府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财务关系隶属于市级部门(或单位)的项目,以及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非经营性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占项目资本比例超过50%的经营性项目。
第四条 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以下简称项目决算)批复范围划分如下:
(一)绍兴市财政局直接批复的范围
1.市级财政全额拨款非经营性项目。
2.市级部门实施的财政性投资额超过2000万元(含),且财政性投资占项目概算投资比例超过50%(含)的非经营性项目。
(二)主管部门批复的范围
1.市级部门实施的非市财政局直接批复的项目。
2.市级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实施的非市财政局直接批复的项目。
由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决算,报市财政局备案(批复文件抄送市财政局)。
第二章 审核批复原则和程序
第五条 项目决算按照“先审核、后批复”原则进行,审核批复部门应建立健全项目决算评审和审核管理机制,以及内部控制制度。
第六条 市财政局批复的项目决算,程序如下:项目建设单位编制财务决算并报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核查项目完成及决算资料完整性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定点采购中介机构库中抽签选定中介机构,由主管部门签订委托协议,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结论,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复查并批复。
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决算,程序如下:项目建设单位编制财务决算并报主管部门审核,项目主管部门核查项目完成及决算资料完整性后向市财政局提出审核委托要求,市财政局在定点采购中介机构库中抽签选定中介机构,由主管部门签订委托协议,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结论,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批复项目决算,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 财务决算报告资料整理
第七条 建设单位负责按照要求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并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编报资料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等。
第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检查核实建设单位报送的财务决算报告资料,重点对照规定要求检查核实资料完整性及真实性,并作项目绩效自评(附事后绩效评估报告样本)。
第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检查核实后认为报告资料不符要求的,退回建设单位补充完善;检查核实后认为符合要求的,以报告形式报市财政局抽选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审核(附报告格式)。
第四章 财务决算审核机构委托
第十条 市财政局对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的决算项目进行审查委托,符合条件的按季组织中介机构抽签委托,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通知项目主管部门在一个月内补充完善有关资料,一个月内无法补充完善的退回项目主管部门。中介机构在收到审核资料后认为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资料的,应一次性列出清单交由市财政局通知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在一个月内补充完善,一个月内无法补充完善的退回项目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委托中介机构和审核项目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确定。其中,采购预算金额在市政府确定的年度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在市财政局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委托中介机构服务定点供应商库中产生;超出限额标准的,按规定招标产生。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需与确定的中介机构签订审核业务委托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服务费支付、责任追究等事项。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须在开展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审核前,将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组工作人员名单报项目主管部门和绍兴市财政局备案。审核组须至少有一名注册会计师。
第五章 财务决算审核方式、依据和主要内容
第十四条 审核工作主要是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决算报告进行核查、分析、判断,并与实物资产进行比对核实,形成审核意见。
(一)政策性审核。重点审核项目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资金来源、到位及使用管理情况、概算执行情况、招标履行及合同管理情况、变更管理情况、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的合规性、尾工工程及预留费用的比例和合理性等。
(二)技术性审核。重点审核决算报表数据和表间勾稽关系、待摊投资支出情况、建筑安装工程和设备投资支出情况、待摊投资支出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情况以及项目造价控制情况等。
(三)评审结论审核。重点审核评审结论中投资审减(增)金额和理由。
第十五条 审核工作依据以下文件:
(一)项目建设和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
(二)国家、地方以及行业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国家、省、市颁布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制度。
(四)本项目相关资料:
1.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和调整批复文件、历年财政资金预算下达文件。
2.项目决算报表及说明书。
3.历年监督检查、审计意见及整改报告。
必要时,需审核项目施工和采购合同、招投标文件、工程结算资料,以及其他影响项目决算结果的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价款结算、项目核算管理、项目建设资金管理、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及建设管理、概(预)算执行、交付使用资产及尾工工程等。
(一)工程价款结算审核。主要包括中介机构对工程价款是否按有关规定和合同协议进行全面评审;中介机构对于多算和重复计算工程量、高估冒算建筑材料价格等问题是否予以审减;单位、单项工程造价是否在合理或国家标准范围,是否存在严重偏离当地同期同类单位工程、单项工程造价水平问题。
(二)项目核算管理情况审核主要包括执行《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及相关会计制度情况。主要包括:
1.建设成本核算是否准确。对于超过批准建设内容发生的支出、不符合合同协议的支出、非法收费和摊派,以及无发票或者发票项目不全、无审批手续、无责任人员签字的支出和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工程报废损失等不属于本项目应当负担的支出,是否按规定予以审减。
2.待摊费用支出及其分摊是否合理合规。
3.待核销基建支出有无依据、是否合理合规。
4.转出投资有无依据、是否已落实接收单位。
5.决算报表所填列的数据是否完整,表内和表间勾稽关系是否清晰、正确。
6.决算的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7.决算资料报送是否完整、决算数据之间是否存在错误。
8.与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有关的其他事项。
(三)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审核主要包括:
1.资金筹集情况。
(1)项目建设资金筹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项目建设资金筹资成本控制是否合理。
2.资金到位情况。
(1)财政资金是否按批复的概算、预算及时足额拨付项目建设单位。
(2)自筹资金是否按批复的概算、计划及时筹集到位,是否有效控制筹资成本。
3.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1)财政资金情况。是否按规定专款专用,是否符合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等管理规定。
(2)结余资金情况。结余资金在各投资者间的计算是否准确;应上缴财政的结余资金是否按规定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及时交回,是否存在擅自使用结余资金情况。
(四)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及建设管理情况审核主要包括:
1.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审核项目决策程序是否科学规范,项目立项、可研、初步设计及概算和调整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等。
2.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审核决算报告及评审或审计报告是否反映了建设管理情况:建设管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建设管理制度要求,是否建立和执行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招投标制、合同制;是否制定相应的内控制度,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有效;招投标执行情况和项目建设工期是否按批复要求有效控制。
(五)概(预)算执行情况。主要包括是否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内容实施,有无超标准、超规模、超概(预)算建设现象,有无概算外项目和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未完成建设内容等问题;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历次检查和审计所提的重大问题是否已经整改落实;尾工工程及预留费用是否控制在概算确定的范围内,预留的金额和比例是否合理。
(六)交付使用资产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形成资产是否真实、准确、全面反映,计价是否准确,资产接受单位是否落实;是否正确按资产类别划分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交付使用资产实际成本是否完整,是否符合交付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
第六章 财务决算审核报告形成
第十七条 审核工作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概算总投资2000万元(含)以下项目,中介机构在收到完整的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及相关送审资料后一个月内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概算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项目,中介机构在收到完整的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及相关送审资料后二个月内提出初步审核意见。以上项目涉及拆迁安置补偿费用的,应对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发生情况单独出具审核意见,项目总决算的审计时间可延长一个月。
第十八条 中介机构提交的审核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历次审计及整改情况,审计核实情况,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发现问题及建议等。审核报告可采用“报告+说明”格式反映审核情况与结果。
(一)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工程概况,项目法人及建设单位,项目审批,招投标情况,项目开竣工,工程变更审批,验收,质量评定等内容。
(二)历次审计及整改情况。若有,需列明审计报告名称及文号、审计报告反映的主要问题和整改情况等。
(三)工程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
(四)建安工程审价情况。
(五)征地拆迁及建设其他费情况。
(六)竣工决算审计核查情况及会计事项调整。
(七)审计结果。
(八)概预算执行情况。
(九)审计发现问题及情况。
(十)审计建议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发现审核报告存在以下问题或情形的,应重新评审:
(一)评审报告内容简单、附件不完整、事实反映不清晰且未达到决算批复相关要求。
(二)决算报表填列的数据不完整、存在较多错误、表间勾稽关系不清晰、不正确,以及决算报告和报表数据不一致。
(三)项目存在严重超标准、超规模、超概算,挤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无依据、不合理等问题。
(四)评审报告或有关部门历次核查、稽查和审计所提问题未整改完毕,存在重大问题未整改或整改落实不到位。
(五)其他影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完成投资等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中介机构提交的审核报告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告及附件,纸质文件一式七份,电子版一份。
第七章 财务决算批复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机构提交的审核报告,经市财政局或项目主管部门审查未发现较大问题,项目建设程序合法、合规,报表数据正确无误,审核报告内容详实、事实反映清晰、符合决算批复要求以及发现的问题均已整改到位的,可依据审核报告批复项目决算。
第二十二条 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批复项目决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批复确认项目决算完成投资、形成的交付使用资产、资金来源及到位构成,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等。
(二)根据管理需要批复确认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等。
(三)批复确认项目结余资金、决算评审审减资金,并明确处理要求。
1.审核意见分歧及处理。对于中介机构与项目建设单位就评审结论存在意见分歧的,应以国家有关规定及国家批准项目概算为依据进行核定,其中:
评审审减投资属工程价款结算违反承发包双方合同约定及多计工程量、高估冒算等情况的,一律按中介机构评审结论予以核定批复。
评审审减投资属超国家批准项目概算、但项目运行使用确实需要的,原则上应先经项目概算审批部门调整概算后,再按调整概算确认和批复。若自评审机构出具评审结论之日起3个月内未取得原项目概算审批部门的调整概算批复,仍按评审结论予以批复。
2.项目结余资金的交回时限。按照财政部有关基本建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处理,即应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交回国库。项目决算批复时,应确认是否已按规定交回,未交回的,应在批复文件中要求其限时缴回,并指出其未按规定及时交回问题。
3.项目决算确认的项目概算内评审审减投资,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其中审减的财政资金按要求交回国库;决算审核确认的项目概算内审增投资,存在资金缺口的,要求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尽快落实资金来源。
(四)批复项目结余资金和审减投资中应上缴国库的资金,在决算批复后30日内上缴。上缴方式如下:
结余资金上缴时填写缴款书,户名:绍兴市财政局(库款户),账号:111200000003271001,开户行:国家金库绍兴市中心支库。交款时,请在缴款书备注栏中写明“***单位***项目基本建设结余资金上缴”。交款后,请将缴款书复印件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局备查。
(五)要求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复及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手续,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更好地发挥项目投资效益。
(六)批复披露项目建设过程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整改时限要求。
第八章 财务决算审核批复考核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中介机构审核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上级审计、财务相关规定及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制定的财务决算审计审核制度标准,并对评审合法性、真实性负责。中介机构审核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被审单位的秘密,不得将审核中取得的材料用于审核工作以外的事项。中介机构审核过程接受全社会监督,存在违法违纪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依据《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绍市财建[2019]7号),对中介机构的审核工作质量实行考核,考核结果分年度实行淘汰制,并探索与付费挂钩。
第二十五条 评审发现项目建设管理存在严重问题需要整改的,项目建设单位应限期整改;存在违法违纪的,依法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将进一步加强对主管部门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由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随机进行抽查复查,并及时通报检查情况组织开展问题整改落实。根据发现问题性质及整改落实情况,市财政局有权推翻项目主管部门批复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项目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程并视本部门或行业情况,进一步细化项目具体管理职责和操作程序。
第二十八条 滨海新城、镜湖开发办参照执行。各区、县(市)可参照执行,也可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具体条款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绍兴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9年9月12日印发